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能动价值探析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07-13 浏览次数:1869
党中央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重大举措,全国各行各业都在思考如何建设好新农村,服务好新农村建设。作为法治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又将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呢? 那就是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持以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着力点,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他们工作在农村,面向基层,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处在法院工作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整个基层工作中发挥着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肩负的责任很重。那么,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如何实现其价值呢?笔者带着这个问题谈几点认识。
人民法庭司法能动价值表现
人民法庭的工作几乎每日每时都在通过司法活动接触人民群众。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辖区一方的平安和人民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人民法庭积极地采取司法能动,不但会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具有特殊的价值,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它的价值主要表现在 :
1、司法能动的和谐价值
司法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通过诉讼裁判来解决纠纷,缓和矛盾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重要措施。人民法庭身处农村, 处在调解和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紧密,接触最多,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这些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对实现农村、农民关系的和谐意义重大。人民法庭积极采取司法能动,给农村群众予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生产,维护稳定。
2、司法能动的法治价值
司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的规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统一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的地位,这种裁判借助公共权力的强制执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接触最广、联系最紧,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因此,人民法庭通过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释宣传法律、评析判断道德习惯,化解法与道德习惯的冲突,把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疙瘩”化解了,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使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真正为人们所自觉和普遍遵守,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3、司法能动的正义价值
在社会交往中,由于人们对事物价值的判断标准不同,对同一行为的价值评判又由于文化背景、自身素质、生活经验的不同,依靠当事人双方很难进行判断。人们又往往趋利,造成了矛盾纠纷的发生。而农村当事人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客观上,当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时,无论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是基层自治组织、农村当事人,最后往往把目光聚焦于人民法庭,寄希望司法的介入。他们希望依靠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活动的法律强制力来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裁决使当事人得到其应有的利益,平息纠纷,实现他们心目中的正义。此时,人民法庭采取司法能动,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多做调解工作,强化调解意识,尽量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消除不和谐的因素滋生。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正义,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法庭实现司法能动价值具体措施
1、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表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而, 我们要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要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
2、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便民诉讼新机制,切实解决群众诉讼难
首先重点做好立案环节的便民、利民工作。在当事人材料齐备情况下,即收即立,实行“三十分钟”立案和“一步到庭”制度;在起诉立案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等,使群众打官司打得清楚、打得明白,尽可能避免诉讼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维护; 要设置告示牌,公告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所需的手续,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让有经济困难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其次在审理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工作。根据人民法庭辖区地处农村山区、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而它的特有优势就是能把司法服务触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众身边,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 解决群众“告状难”。在巡回审判中,还要充分利用当地调解组织与群众熟悉、了解群众心理的特点,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妥善化解矛盾。同时人民法庭应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通过“审务进乡村”等活动载体,经常性地走村串户,解答群众法律问题,方便群众诉讼。要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家里,用真情赢得群众信任,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3、注重诉讼调解,重点在于调解能力建设
人民法庭身处农村,处理的是大量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关系,或邻里之间,无论纠纷前还是纠纷后,还仍将生活在这种关系之中,单纯的判决不利当事人恢复原先的和睦相处,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调解消除隔阂。调解是农村群众更能接受的纠纷处理方式,它更容易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同时, 诉讼调解利于节约审判资源,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还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涉诉群众从诉讼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并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四个环节,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效地防止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4、全面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化解农村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应仅靠法院诉讼,还要依靠乡镇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农村行业协会等其他部门和组织,并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各部门需要紧密合作,建立一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机制整体效能作用。促成诉讼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5、增强法官素质,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社会认知力。因此,不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法官调处疏导纠纷的能力。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同时,还要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不能为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 , 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将每一次开庭和调解都作为一次普法活动,不仅要做好裁判调解工作,还要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作为自己的份内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走出去”是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请进来”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到庭旁听,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力,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要不定期筛选一些案例、法律事件在报刊、橱窗上登载、张贴,进行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