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7年3月23日下午15时许,扬中市某村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恨的事情。
朱某今年24岁,系个体服装业主,家住扬中市某村。3月23日下午,邻居家的四岁女童靓靓在朱某家中玩耍,天真无邪的靓靓在屋子和院子之间跑来跑去,稚嫩的小脸渗出一丝汗水。因靓靓要小便,朱某便帮助靓靓脱下裤子,并抱着她小便。这时,朱某看到杨某的阴部,即产生奸淫之意,遂将罪恶之手伸向靓靓。朱某将靓靓抱至自己的房间,做出背弃伦常的不耻之事。
案发后, 3月25日朱某被刑事拘留, 4月6日被逮捕。5月14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经审理,扬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