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625晚,被告徐某和朋友在大排档吃完饭后打人力三轮车回家,车主李某告诉徐某说:“已经过了九点,车费是三元钱”,徐某说:“三元就三元,送我回家”。到了家门口,徐某下车后只掏了二元钱给车主,车主不同意非要三元钱,徐某执意不肯,车主又拒理不让,双方言差语错,吵了起来。徐某借酒劲抓住车主的头发大打出手,拳脚相加,造成车主鼻部当场血流不止,面部、头部、胳膊等处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近二千元,经鉴定系轻微伤。车主在找徐某协商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租用原告人力三轮车,双方已对车费明确约定,被告为少交一元钱车费与原告发生口角,继而对其大打出手,致原告受到伤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受害人何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