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车费起纠纷 打伤他人赔二千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7-07-13 浏览次数:1795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租用原告人力三轮车,双方已对车费明确约定,被告为少交一元钱车费与原告发生口角,继而对其大打出手,致原告受到伤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受害人何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租用原告人力三轮车,双方已对车费明确约定,被告为少交一元钱车费与原告发生口角,继而对其大打出手,致原告受到伤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受害人何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