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71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两位已解除婚约的青年男女,为婚约财产是否已返还的问题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四件金器的价款。

2006年底,南通市港闸区青年男子小于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申,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定于2007年元月成婚。但眼看婚期将近,双方却为琐事闹起了矛盾,小申决定解除与小于的婚约。小于愤然同意,但要求小申返还其聘礼价值1.6万元的金器四件,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2007213,小申约小于在濠河边商谈,但嗣后对事实产生争议。小于认为小申当天没有归还金器,而小申认为当天已归还了金器。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后,小于一纸诉状将曾经的恋人告上了法庭。

南通港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被告小申的申请,对双方进行了心理测试,结论对小于不利。但最终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认为心理测试报告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