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通州市某工艺厂所有的36900股友好集团股票划归施某所有,施某于1994年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法人股终于“活了”。

施某早年一直在新疆做服装生意,并以通州市某工艺厂的名义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1994年,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法人股,由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施某货款,依照当时政策,个人不得购买法人股,施某便以通州市某工艺厂的名义购买了20000股法人股。后经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送股后,股份已增至36900股。随着近两年股市火爆,而且国家出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法人股分批在证券市场流通。施某想到自己还有36900股友好集团股份,按目前市值,有20多万元,遂准备上市交易,然没想到的是,通州市某工艺厂因经营不善,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无奈之下,施某以通州市某工艺厂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要求确认友好集团股份为自己个人所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通州市某工艺厂的主管部门镇企业服务中心确认该股份属施某所有,通州市某工艺厂也认可该股份属施某所有,公司并未投入任何资金。法院据双方的调解意见,出具了调解书,并根据施某的执行申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此,沉寂了13年的股票终于可以上市流通了。

 

法官点评:

199471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生效实施前,按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说明个人是不得购买法人股。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个人借用公司的名义购买股份的情况,是不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

根据有关交易规则,法人股买卖必须由股票的记名持有人即机构通过开设在证券公司的机构股东账户进行,因此持有法人股股票的个人投资者是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股票随时卖出,必须找到原出面认购股票的机构才有可能操作。而本案中, 通州市某工艺厂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原告卖出自己的股票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精神,确认36900股股份属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