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按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的。

今年3月份,我朋友肖军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约定由李某提供一批货物,总货款为2万元,肖军预付了2000元。但李某取得了预付款后即玩起失踪来。最近有人告诉肖军,见到李某回来了。肖军问我能告他犯合同诈骗罪。结合以上对合同诈骗罪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李某以和肖军签订合同为由,收取肖军的预付款2000元后逃匿,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因未达到5000元的最低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肖军可以民事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解决。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是否构成,不仅要看其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还要看骗取的数额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最低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