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庭审笔录是记录案件审理过程,供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其作用和意义之大显而易见,但是笔者发现,实践中一些法院使用电脑记录的庭审笔录在当事人签名问题上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有些法官在庭审结束后,没有将庭审笔录交当事人当庭核对签字确认,而是事后于宣判或送达法律文书前再将笔录交当事人签名;有的仅让当事人在笔录尾页签名,没有逐页签字确认。这些做法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关于庭审笔录交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问题的规定相背,而且有失法律的严肃性;不仅在主观上会使当事人对笔录真实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而且在客观上为篡改记录提供了可乘之机。

经过笔者的了解,之所以存在这些不规范的情况,一方面与部分法官的主观意识、工作责任心或执法观念不强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法院的庭审装备不足有关,如二审下县开庭自带电脑记录,因不便自带打印机,而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庭又没有打印机,于是庭审笔录便无法及时打印交当事人核对签字,只有事后打印找当事人补签等。面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加强对法官工作责任心、执法观念等的强化与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审判物质装备的配置,从而在主客观方面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保障,使庭审笔录当事人核对签字问题予以适法和规范化,避免篡改笔录的现象,以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