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转进入僵局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
作者:龚悦 发布时间:2007-07-18 浏览次数:1691
本网苏州讯:公司成立后没有任何经营收入,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一名股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吴江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案件。
原告是吴江一个乡镇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其向法院递交诉状称,
因此,原告以营业执照已经失效,公司管理处于瘫痪局面,公司继续存在将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审计报告、工商材料、失窃证明等证据材料。
据吴江法院研究室法官介绍,《公司法》第183条系该法第二次修订后新增条款,是对公司解散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在传统的公司解散方式即自愿解散和行政强制解散之外,创设了法院裁决解散的方式,这不仅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做法趋于一致,也是我国公司法多年实践的现实需要。依据该法第183条之规定,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是原告系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该规定,吴江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材料作了初步审查,依法以公司解散为案由受理了此案,不日将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