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刑庭依法对两起容留卖淫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陈某,初中文化,为镇江市新区某浴室的负责人。 2007620日晚,陈某在其经营的浴室内,容留卖淫女蒋某某向嫖客陆某卖淫1

被告人贺某,初中文化,无业。20051031日晚,贺某在其经营的某美容店内收取嫖客李某某、蔡某嫖资后,容留两人在其租赁屋内分别与卖淫女毛某某、戴某某嫖宿。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和贺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和贺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所以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两案中,被告人陈某和贺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得一些“经济收益”,干起了容留卖淫的勾当。殊不知,他们都已经触犯了庄严的刑法。法官提醒:生财应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