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准武装力量,有其自己的特点。长期以来法警主要从事服务审判工作和辅助法院日常行政工作,参与执行应该说在法警职责中,在以前的情况下不是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的,但是通过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司法警察专业化改革,以及近几年来“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司法警察在职能上不应再单单是“司机”和分担法院日常临时性任务,应该突出其“警察”角色和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武官”的作用,不仅能有效的遏制执行中暴力抗法现象,缓解“执行难”,而且也解决了司法警察专业化改革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1、执行工作的警务化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解决了审执不分的问题。 

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以司法警察为主,使其真正与法官分立开来,从而实现审执分立,形成分权和监督的法治关系,创造出审执相互配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的裁决、实施、异议审查三权分立,朝着有效监督的目标前进,但这明显不足,因为裁判者和执行裁判者仍是同一法院的法官,这使“审执”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根本上彻底分开,执行工作未能真正独立于审判。以司法警察为主进行执行工作,使得法官审判的司法权和警察执行的行政权各归其责,不但理顺了关系,而且明确了分工,有利于取得社会公信力。 

2、执行工作的警务化增强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在大多数人心目中,警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强制性的集中体现,他威严而有震慑力,虽然这种思想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国多年来的习惯没有消失。目前,执行员着法官制服,他们文官的装束与其执行的强制性截然相反,不易被群众认可,增加了执行难度,而实行执行警务化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与执行法官相配合,身着人民警察制服,佩带警械警具,并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司法警察无论在精神或实际上都具有打击犯罪、威慑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 

3、执行警务化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准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装备先进等特点。做到了上下级法院于一体,并能通过统一调警,迅速集结、集中力量,真正做到了“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 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常仅仅从地方和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向当地的法院施加压力,不协助外地的法院执行,偏袒债务人。实施执行警务化后从理论上说可以减少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执行机关将成为相对独立的机构,纵向的领导关系将使得下级执行机关只听从上级的指示,而不受地方或者部门的利益的干扰;横向的联合关系,将促使各地方的执行机关相互配合,从而减少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执行警务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全国各地的执行机关协调开展执行工作。 

4、执行工作的警务化有效解决了司法警察专业化改革后的突出问题。 

现阶段司法警察面临最大的难题是人员的老龄化,和进出口不畅等问题。司法警察的编制制约增员问题,而由于法官和司法警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列,法院工作岗位的设置又造成司法警察转岗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从这点上充分说明从事法定的警务时强调司法警察的年轻化。而司法警察转岗又能去什么岗位呢?在法院内部无非是行政、政工、执行局等岗位。而执行同样是业务强,强度大的岗位。从纯粹的司法警察转岗干执行工作又需要从头学习接受新的知识,又要一个过渡期。如果转岗的法警年龄偏大则同样造成不能胜任执行工作。另外在公安部门同样是警察,因为岗位分工合理则能充分发挥每个年龄段的作用,巧妙的解决了警察队伍老龄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执行员的编制不能少于15%,在现阶段“执行难”的态势下,在人员配置上还是力不从心。如果加上司法警察的12%,那么就达到27%。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结合两部门各自的优势,由执行员和经验丰富的中年法警抓执行工作,年纪轻经验少的法警充实值庭、押解一线,年龄大的法警作为后勤保障,另外专设汽车大队,由聘任制法警担任司机,这样我们就拥有一支老中青结合的新队伍,既解决司法警察进出口不畅的问题,又化解了“执行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