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身份,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古往今来,司法腐败问题一直倍受关注。然而,时至今日,司法腐败现象仍难杜绝,真可谓“前仆后继”,甚至“出生率”大于“死亡率”。

一、司法腐败的成因

1、历史根源。我国是一个封建制度历史很长的国家,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此外,改革开放以后,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随之渗透,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价值取向发生变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开始膨胀。封建特权观念和资产阶级思想的负面效应混合交织,严重腐蚀了部分干警的头脑,成了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

2、经济根源。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可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物质资料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对法官来说亦不例外。在现阶段,《法官法》相应配套规定尚未出台,法官收入相对较低,加之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法官手握司法大权,要想真正两袖清风,需要一定的毅力。一些干警不甘贫穷,在利益驱动下,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办“关系案”、“金钱案”。

3、政治根源。权利具有可腐蚀性。随着市场经济及法治秩序的建立,法院的司法权越来越大。与其他公权一样,该司法权更无例外地会成为一些人侵蚀的对象。当前,我们正处于新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旧体制及其深刻影响还没完全退出舞台,“人治”和法治同时存在,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种制约机制不健全,给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空隙。

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1、以教育为基础。治理司法腐败,必须从司法人员甚至整个社会的思想觉悟入手,提高司法人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教育外部环境自觉放弃对司法人员的侵蚀。否则,只靠强制性的制度预防,只能事倍功半。教育要适应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常抓不懈。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面向社会,特别是结合具体案例,触动人们内心深处,培养遵纪守法和知廉耻、讲礼义的良好品德,从而提高整个社会抵制司法腐败的主观能动性,在人们心中筑起一道反对司法腐败的钢铁长城。

2、以法制为保证。邓小平指出,加强廉政建设,反对司法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没有制度的约束,空喊反对司法腐败,就好比没有带工具去干活。要规范司法行为,必须运用法律和制度作为手段和方法,使惩治腐败“有法可依”。具体法纪和规章要统一,严肃可行,不能漏洞多,弹性大,不一致。具体条款既要有定性规定,又要有定量标准;既要有预防性内容,又要有惩治性内容,将预防与惩治有机结合。同时,要严格落实现有的审判制度:如公开制,增加审判透明度;回避制,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合议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立审、审执分立制,减少当事人与承办人的联系等等。同时,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仍然是当前惩治司法腐败的工作重点。应当建立法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已任用的法官实行动态管理,把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坚决予以调离。

3、以监督为制约。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法律赋予法院广泛的司法权,但司法权不是无限的,该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多方位的监督之下,严格按照规定行使,否则,司法权就会因失去控制而走向腐败。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切实落实并放宽监督机构的权限,改变过去监督机构的“配像”角色,真正对监督对象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形成一个多方位的监督网络,将司法腐败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4、以改革为动力。由于现今司法体制不尽科学成为司法腐败的重要成因,要切实推进反腐败工作,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寻求动力。在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方面,应变现在的多头管理为垂直管理,有效清出“关系案”,“人情案”。应适当提高法官待遇,有效减少“金钱案”。虽然目前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至少要实现“从优待警”,要使法官待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尽量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官僚主义作风和以权谋私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办案的独立性,防止外部环境对法官的干扰和腐蚀。

其他的违法行为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败行为污染的却是“水源”。水源污染了,整条河流都无法干净。只要我们清楚认识到司法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探明污染源,下大力气治理,可以相信,司法腐败现象定会“发生率”小于“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