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敦:维护公平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之定位
作者:吴敦 发布时间:2007-07-27 浏览次数:2993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也明确要求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由此可见,法院审判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必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保障。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是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使命。
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根本任务所在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首先是维护稳定。稳定是基础,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凸显甚至激化,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其次是保障改革。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妥善解决因体制、机制、制度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各项改革顺利开展。第三是促进发展。和谐社会必然是发展的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制裁违背诚信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第四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的社会,通过司法审判和积极的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院有着不可替代的突出重要作用。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审判工作最高价值取向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是公平正义的终局裁决者,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最高价值取向。能否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是法院必须认真面对的严肃的政治课题和必尽的历史责任。从审判本身看,司法裁判具有强制力,无论其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是“合法”的侵害,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有悖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从审判实践来看,维护了公平正义,党的意图就能充分贯彻,中心工作就能顺利开展,人民群众就会满意,法院自身发展才能打开新局面。因此,审判必须和发展大局相连、与人民群众利益相融,切实做到依法、公正、高效办案,以扎实的工作捍卫公平正义,体现自身的价值和地位。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官肩负神圣职责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承载着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虽然不同社会和同一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公平正义的内涵不同,但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却始终不变。在当前新的发展形势下,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不少是涉及到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司法已经成为利益关系必不可少的“调节器”;同时,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院受案呈增长的趋势,司法已经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发展越是发展进步,对司法的倚重程度就越大,法官承载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法官是通过办案来化解纠纷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处理了一个矛盾、化解了一起纠纷,而且还关系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是一项神圣的工作,值得法官终身为此付出和骄傲。
二、新形势下维护公平正义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院担负着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的重任,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下,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被赋予更多的内涵、有着更高的要求。
1、公正与效率并举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就可以用来补救社会的不公;但如果司法丧失公正,那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必须把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第一考虑要素。公正与效率关系是辨证的,如果说公正是质,那么效率就是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也是衡量公正的一个重要指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兼顾效率。一个案件如果长期不能解决,那么就是对当事人的实质不公正。当前,重质轻效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审理案件超审限、执行案件执不了,正是群众对司法不满意的重要原因。正确把握质效之间的关系,就是要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做到质效统一,坚决防止任何的偏废。
2、公正与效果兼顾
公正它虽然有其客观标准,但受到历史、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其评价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社会评价主体不同,对公正的认识就不一样。因为公正不仅具有法律属性,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它绝不是一个孤立的、单纯的司法概念,而是有着广泛内涵和外延的社会学概念。审判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但绝对不是单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是以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得到社会认可为目标的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依照法条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简单的矛盾复杂化处理,在选择程序上环节多多,在适用法律上无限上纲,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办案不满意,即使案件处理本身没有问题,也会给公正司法带来消极影响。追究原因,很大程度是法官对公正的社会属性认识不足。因此,法官不能成为机械对照法条的法匠,必须从社会、群众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公正、效率、效果三者兼顾,依法妥善处理各方纷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也才能降低社会对法院的压力。
3、以公正促进发展
司法审判服务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其基本职责和首要任务所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下,更加需要司法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肖扬院长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有同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联系起来,才能有方向、有意义、有章法,才能更好体现自己的地位,发挥自己的作用。我们理解好、贯彻好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就是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科学发展观,把审判工作置于发展大局之中去定位、去谋划,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化解制约发展矛盾,惩处破坏发展行为,维护良好发展势头,做到主动、依法、优质服务发展大局,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院外部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法院的发展,影响到公平正义的维护。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法院工作合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院工作外部环境。
1、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审判权力阳光行使
法院办案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依法独立办案,但独立办案不是闭门操作,不是不要社会的监督,相反,必须主动将法院审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监督来彰显司法的公正,以透明、公正的审判赢得社会的认可。从另一个角度讲,权力行使必须受到监督,监督的缺失容易导致腐败。近年来,虽然法院在促进公正司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但由于监督不到位,很多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极个别法官利用监督的空档徇私枉法,违法执法,破坏公平正义,导致法院形象受损。因此,要树立公正不怕监督、公正需要监督的理念,认真贯彻《监督法》,勇于接受监督,案件能够公开的环节全部公开,给群众看、让社会评。通过接受各方监督,避免办案搞暗箱操作,杜绝权、钱、情、色等各种干扰,促进并实现公正司法。
2、努力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没有外部的支持,法院的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难以做到公正办案,就不能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从某种角度讲,法院外部支持的力度有多大,它发展程度就有多高。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办案和党的领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关系,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征求党委的意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法院工作。要充分认识人大、政府、政协的作用,在依法办案和法院建设上争取其大力支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在人、财、物保障上争取他们为法院鼓与呼。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创造一流的审判业绩,赢得党委政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3、切实加强法宣工作,树立司法良好形象
社会公众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对某个案件的点滴认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认可、不支持,很多是由于了解不全面所引起的。实事求是地讲,近年来法官的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法院案件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徇私枉法、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少之又少,但社会对司法的满意度还不够高,与我们预想的还有差距,这与我们习惯于埋头办案、闭门办案,不重视和缺少与各方沟通不无关系。当然,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不断提高,群众整体法律素养偏低也是重要方面。鉴于此,必须加强法宣工作,宣传打击犯罪成果、宣传服务发展做法、宣传司法为民工作、宣传法院改革创新举措,等等。只有让群众更多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切身感受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司法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法院正面的形象才能树立起来。
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加强自身建设是法院一项根本性的任务,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院队伍。
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正确的审判观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法院政治思想工作和审判工作要适应现阶段新形势的新要求,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的头脑、指导法院的工作,始终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在法院工作中的领导地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审判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又好又快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以“八荣八耻”为指导,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法官职业道德内涵,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有利于提高其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自觉性。法官是矛盾纠纷的裁决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心中没有是非、善恶、美丑等基本职业道德判断,就无法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广大法官只有知荣辱、树新风,才能端正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思想,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键在于行,就是要切切实实把“八荣八耻”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体现在为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同时自身也才能得到群众满意的褒扬。
3、要以司法能力为主线,全面提升办案水平
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加自身建设,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虽然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力度很大,法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效得到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还存在不少不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下,个别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妥当,甚至是错误的处理的情况还不时出现,影响了社会对司法的整体观感。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增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能力。
4、要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手段,提升司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依规矩办事,工作就会得心应手,反之,背离了规矩,就难于成事。审判本身就是依照一定规矩开展的,更需要严格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法官法》有“十三种不得有”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政法委和法院也有条规禁令,加之《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最高院出台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哪些应该为、哪些不能为、应该怎么为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规范化建设除了建章立制以外,很重要、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抓落实。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查处,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长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民主法制的不断进步,法院必定承担起更大、更重的历史责任。我们坚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指导下,以创新创优的思维和苦干实干精神,必将取得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新业绩、开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