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最有效途径,既是当事人寻求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最简便的方式,同时又是减少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的一种诉讼方式。调解具有过程快捷,费用节约,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等特点。

具体对案件的调解法官应当具有和做到:

博学多才,果断威信。就是法官自身要有较高的素养,热爱本质工作,干一行,爱一行,才会钻一行,才会博才多学,掌握了多方面的社会知识,调解时就能做到游刃有余,在调解各类纠纷时才不会陷入僵局。说话办事不能优柔寡断、犹豫不决,要雷厉风行,不能给当事人一个不置可否的感觉。否则,当事人就有可能认为法官对法律规定把握不准,生搬硬套,指鹿为马,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甚至觉得你无能可欺。特别是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尤其要注意,不能拖泥带水。

循循善诱,释明法条。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并不十分了解,认为同意调解就意味着让步,气势上首先输给了对方,利益上也将受损。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原告方,认为调解就是调和,因此往往会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还有一些人误认为法院调解等同于民间调解,调解效力不如判决。针对上述情况,在民事调解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向他们释明调解工作的真实内涵,从心理上消除当事人的顾虑。

业精于勤,详尽笔录。在办理案件时,法官不仅要勤奋学习,作到口勤手勤,也就是勤说勤记,特别强调法官不能懒笔,许多的时候是在当事人没有知觉的情况下才会据实陈述,许多被告的心理是想拖延诉讼,如果你在第一时间内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的笔录,将许多方面的东西固定下来,不给某些玩假的机会,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举交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证明,笔录对查明案件,分清是非有非常好的作用,又如,记下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及财产状况还可以为今后的强制执行打下伏笔。

化解敌意,公正中立。在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注重淡化当事人诉争的“箭拨孥张”的气氛,用非常平和的语言,将诉讼淡化为拉家常??重要而不必紧张,避免用过激的言语刺激触怒当事人,让当事人把法院真正看作是替他们解决纷争的中立机构,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同时,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现出异常亲热招呼,案情、处理结果暗示等。在庭前、庭后通过聊家常的方式,营造调解氛围,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行成于思,换位取信。人们难得一辈子打一次官司,他们走上法庭实出无奈,他们与法官的交道一辈子也可能只有一次,但这一次,对当事人是终生难忘的印象,关系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我们每一个法官都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如果我是他,我会怎么办,我希望法官怎么办”努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因此,对待每一个案件,法官都应当谨慎从事,想一想当事人的难处,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

推心置腹,以诚感人。当事人之所以走上法庭,在很多时候是因为存在迷惘或有怨气或要面子,想在法庭把心中的苦水吐出来,把胸中的郁闷发出来,非常希望法官能理解,能听他倾诉。因此,法官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要耐心听当事人把话说完,不断打断当事人的谈话,法官的言行不应当让当事人感觉到你倾向于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法官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也是法官思考问题,把握矛盾焦点,寻找解决问题突破口的过程。法官的话是否有份量,是否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与你的听取当事人意见时的言谈举止、音容笑貌有着很大关系,也是成功调处民事纠纷的重要因素。

法情结合,用心调解。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大比例的案件是离婚案件,双方都是基于感情上的纠葛才提出离婚诉讼,感情没有了但亲情还存在,孩子和他们的血缘是分不开的。如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对离婚事项都达成了协议、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时僵持不下时,以孩子为纽带,从孩子与双方之间的亲情入手,极力沟通双方思想,触动双方从亲情的角度考虑,就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巧借外力,多方协调。一是通过民间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民间调解组织有充裕的时间接触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能够

更多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二是借助法院人民陪审员力量促进调解。人民陪审员多数来源于最基层,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工作能力,对于社会情况比较了解,具 有法院工作经验,易于调解达成协议。三是取得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或者在当地族长或德高望重的老辈的支持,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

中,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积极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以及前来为案说情的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配合调解,充分利用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不限场地,形式灵活。调解工作既可以是面对面的谈论,也可以是背靠背的协商;既可以在法庭上谈,也可以到当事人家中或工作单位协商,可以在田边地角,还可以委托基层民调组织进行调处;既可以电话联络,短信沟通,也可以民发送电子邮件,还可以让当事人单独磋商。总之,不管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只要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要能让当事人接受,能让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行。

因势利导,适时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听信旁人的挑唆,固持已见,还有的代理人不是配合解决矛盾,而是以搅浑水为目的,而提供无中生有的证据,为此,要对代理人举证稍加限制,多让当事人自己陈述事实,回到事实的本来面目上来,这样才会有调解的基础,只要有一丝调解的可能,都要尽最大的努力,因势利导地展开调解。

各个击破,分步调解。民事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止一个,当事人在调解中因害怕自己的利益受损,常常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对方当事人因不能接受其中的部分意见而否定整个方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多个争议的请求事项可以逐个分解,对能够达成协议的部分先行调解,然后步步为营,促成全面调解。如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时,原告提出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多项请求。可赔偿项目一一分解,引导当事人逐个协商;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容易调解的,先行达成协议,最后对分歧较大的精神损失进行调解。

诉讼保全,案例引导。保全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保全措施,给亏理的一方当事人行成压力,用成功的调解、执行经验案例来引导当事人,让他们自己取舍,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讲清风险,细算损失,促成调解兑现。对不易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背对背作调解工作,由于对方的抵触情绪太大,会想方设法来规避执行,有些规避执行的事例不能让可能败诉的一方听到。让胜诉方知道执行风险,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执行当事人的必须的生活用品、用具、居住的必要房屋条件的,地处农村的村民,没有多少现金存在银行和信用社,让他们自己清醒地把握尺度,得到现时的补偿,双方如果继续诉讼,会多费工费时,产生许多诉讼带来的损失,有时会落得两败俱伤,讲清这些利害关系后促成双方认识到“追求数据不如互相谅解,追求现实”适时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