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直接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城镇建设领域,国家资金投入巨大,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环节多,物资采购竞争激烈,这一领域相应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近年来,市院反贪局按照高检院及上级院关于重点整治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部署,我市招投标办公室、拆迁办公室、房产局、市政公司等单位深入调查,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城镇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的遏制了这一领域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笔者试就我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等作一探讨.

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1、从贿赂的主体看,多为“大官大商”勾结型。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行贿方和受贿方,所谓“大官”即受贿方是指在单位掌握实权的“一把手”,所谓“大商”即行贿方是指那些资本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我院反贪局在上述案件的查办中发现,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大官与大商的勾结状况。在上述案件中,受贿方均为本部门掌握实权的“一把手”,无一涉及到“二把手”,而在行贿人中,拥有固定资产超过百万元公司的行贿人占行贿人总数的60%。这一改往日商业贿赂的“水过地皮湿,大家都有份”的局面,呈现赤裸裸的“权钱直接交易”的丑恶嘴脸。

 2、从贿赂的手段看,更加隐蔽,表现形式“多样化”。在城镇建设领域,行贿人与受贿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除了直接送钱外,大多假借给孩子学费、好友赞助、合伙做生意等名义,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如在查办市政公司经理刘某涉嫌受贿一案中,行贿人许某就以转让商铺、资助刘女儿大学学费、给刘某钱看病、见刘某家庭贫困赠送其洗衣机电冰箱等方式进行贿赂,在案发后,行贿人与受贿人又总是百般狡辩,为贿赂行为寻找合法的外衣。

3、从贿赂发生的频率看,呈现密集型趋势。在我市查办的几起案件中,每 一贿赂案件均呈现短期内频繁贿赂现象。如在房产局局长刘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其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接受贿赂人数多达三十多人,频繁的贿赂行为不仅表现在多人集中行贿,还表现在单个人的多次行贿。如市政公司经理刘某涉嫌受贿案中,行贿人许某在2004年底至2006年底短短的两年时间内行贿8次。密集型的贿赂行为揭露了部分官员“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贪婪心态。

4、从贿赂的金额看,数目极其惊人。这可以从两方面体现出来:一是行贿人行贿的金额大,如在查办招标办主任张某涉嫌受贿一案中,收受桑某15000元,收受陈某2万元,又如查办市政公司刘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刘某收受许某6万多元,收受陈某25000元,收受石某28000元。而且,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贿人所占的比例非常高:在市政公司经理刘某案件中占到其总行贿人数的50%,而在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张某一案中这一比例高达100%。二是从贿赂的总额看,令人震惊。在我市查办的三起案件中,涉案金额共计25万元,个案案值最高达15万元。疯狂的敛财行为令人发指。

二、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高发的原因:

1、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合理行政行为的行使上。行政机关除了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合理行政行为是重要的补充。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比如在市政建设工程款的拨付这方面,有多家经营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一年内付清,按照合理行政原则,工程款的拨付应当按照申请拨款人生产急需的程度等因素确定拨付的顺序或比例,但是因为合理行政的程序不公开,这很容易带来合理行政权滥用问题,而行政权的行使又集中体现在“一把手”那里,因为行政权的滥用,使得本应依法解决的事情变的只能靠人解决,这无疑就是在告诉行政相对方要送礼协调。这种状况为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内部规章制度上的缺失与监督制约不到位形成了漏洞。要想监督到位就要有好的规章制度,好的规章制度是指能够面向全体人员,能够被执行到位的制度。在实践中,能够监督制约一把手的制度要么没有,要么在很大程度上都留于形式,在我院查办的几起案件中,每一单位都有诸如“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等监督制约制度,然而,制度到领导人这里就不再为制度,很少被真正执行下来,遇到重大决策问题,“一把手”能做到向其他成员通通气,就算是“最大的监督制约”了。.这就使得能够在执行中监督制约领导的人也只有领导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心存侥幸的“一把手”难免要以身试法了。

3、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不够。司法实践中,我们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倾向,总认为行贿人也有难言之隐,因为相对于受贿者的地位和职权而言,行贿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另外,在查办案件当中,由于贿赂案件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的,没有第三人在场,出于破案策略,把行贿人仅看作受贿案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导致某些行贿人为达到各自的目的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例如招标办主任张某案件中的行贿人桑某就在该案被查办后为承建工程又向其他的部门“一把手”一次行贿5万元。

4、道德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很多政府官员因为每天接触的都是财大气粗的老板,每天都接触纸醉金迷的生活,所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把持不住自我,把贪图享受,崇尚金钱当作自己的做官理想。在我院查办的三起案件中,被查办人均流露出这样的思想:如果当官不为自己,那还当什么?招标办主任张某曾感慨:“我这一生也值了,全国各地我也都转过了,好酒好菜也吃遍了,没有什么遗憾。”另外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市政公司经理刘某在谈到为什么肆无忌惮的敛财时就说过这样的话:“我开始认为不能收,慢慢的就觉得正常了,因为我们也经常的向上级领导、部门送礼,再说这年头找人做事哪有不送礼的,所以后来他们再送钱给我,我就收的心安理得了。”麻木的心态让人痛心。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一是要强化依法行政制度。要不折不扣的落实依法行政。建议在招投标、拆迁、规划等城镇建设行政权行使前举行短期的发布会,告知行政权的行使过程,并由行政机关监察部门组织行政相对方举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让行政权的行使从写在书本上、标在墙上转为现实。二是正确的实施合理行政,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公开合理行政的依据、结果与救济制度,例如房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审批过程中,对于需要裁量性行政的行为要及时对审批及未批的理由公布,并告知被审批不合格的行政相对方的救济程序,最大限度的减少合理行政的“暗箱操作”过程。

2、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议针对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案。如市政建设的重大工程的采购事项应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以表决数决定结果;支付工程款的审核由一把手负责变成小集体负责等等。要落实追究责任措施,聘请廉政监督员,加强财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措施防止权力滥用。

3、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行贿人的打击。一是加大对行贿人刑事处罚,对发生在城镇建设领域的行贿行为严惩不殆,并切实运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服务城镇建设领域。二是加大对行贿人的行政处罚力度,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招投标中通过行贿破坏招投标的行为予以没收从业资格、大额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三是鼓励平等的市场竞争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在市政公司刘某受贿案件中,因为材料供应商许某的行贿行为,其他竞争人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以此加大行贿人的违法犯罪的成本。

4、加强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力度。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对政府官员进行革命理想教育与人生观改造工作,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之思想。对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养成明辨是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经营观。同时还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与其从事职责相关的法律培训。对社会大众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建议定期的做好街口集市的宣传与咨询工作,另外司法部门可以与报纸电台等媒体联合起来,以定期的法律节目的形式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