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间房屋买卖主要分三大类,商品房买卖、房改房买卖、农村集体批建的宅建地房屋买卖。前二类被习惯称为“二手房”买卖,最后一类被称为“农民房”买卖。新沂法院统计数字表明,此类纠纷近几年大量上升,截至20076月该类案件收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新沂法院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该类纠纷上升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快速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三年内新沂市房屋买卖价格上升一倍多,尤其2007年上半年每月以5%以上的速度上升。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另一方以违反合同起诉至法院。

2、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大量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情况,购房者需要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而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售房者因害怕风险而不愿在未拿到房款时,先将房屋过户给购房者办理抵押,因此交易难以完成,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3、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起诉讼。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往往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难发现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

4、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并不整齐,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

5、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的纠纷。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隐瞒真实信息,如隐瞒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居住环境存在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起诉讼。还有就是在交易过程中伪造文件,如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伪造结婚证,让“假妻子”与自己共同办理公证,房屋过户给购房者,从而导致房屋出卖后,合法妻子发现后起诉房屋买卖无效的情况。

6、涉宅基地房屋主张交易无效。房屋价值的上涨,同样还导致许多原来许多农民将宅基地房屋销售给城镇居民后反悔,从而起诉。这些房屋有些虽然长期由城镇居民居住但没有任何手续,但有一些已经获得翻建审批手续,还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情况十分复杂,又涉及买卖双方的重大利益,法院处理时应十分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