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无闻”的执行员
作者:邱永安 发布时间:2007-08-03 浏览次数:2815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能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与有机统一的就是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一个审判员能做到每件案件都让当事人服判、案结事了就难能可贵了;如果一个执行员做到执行每件案件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不挑刺不向法院反映这样或那样的不是就更难了。江苏省金湖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邱阳在从事执行工作七年中执结1200余件案件,从未有过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投诉过他,以致于邱阳“默默无闻”。邱阳同志在平凡的执行岗位做到七年“无投诉”的业绩。
邱阳办案以对双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全身心的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他每年都给自己定下较高的奋斗目标,鼓励自己努力拼搏多作贡献。案件一上手他就谋划案件如何执结,分析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找不到还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查不到或其他什么原因。他针对不同原因设计执行方案。凡干过执行工作的人都知道,被执行人找不到,案件难以寻到突破口。邱阳所在的执行局有多部执行警车,但他一般很少动用警车,他从执行实践中探索出开着警车去寻找执行人效果不太好。每当车子还未到被执行人家,被执行人会“望风”而逃。即使询问左邻右舍,人家顾及邻里之情一般不会告诉你被申请人去向。邱阳在平时的执行中大多骑着自行车走乡穿户、上街入巷,越是别人休息的时候他出去找执行人;越是被执行人认为法官不会来时,他会出现在被执行为面前;越是酷暑难当寒风凛冽,他越在寻找被申请人的途中。由于邱阳同志长年累月在烈日在暴晒,在寒风中穿梭,使他的容貌与他实际不相符,今年只有38岁的他,给他人感觉快到60岁的样子。
邱阳从事执行工作多年来,他没有休息过一个完整的双休日,节假日也很少休息。2003年夏,邱阳母亲不幸去世,但不久他父亲经诊断得了白血病,身为家中独子,多么想陪陪、照料还未走出丧偶之痛的父亲邱阳有时也流露出舍不得父亲一人躺在屋里,每当他想到老父亲从江苏丹阳一人来到金湖从事教育事业,母亲也是外地人,在金湖无一个亲戚,父母也只过生了他一人,父亲现在孤零零的一人在医院与病魔作斗争。他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常人难以想象的心理压力,以“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激励自己,白天坚持下乡办案,晚上赶到病床前陪护父亲,父亲输血引起的排异反应常使他通宵不能入眠,但他仍要求自己第二天坚持上班,在他父亲住院治疗近四年的时间里,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从未向组织提过任何要求。
义务人不主动,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邱阳在从事执行工作中善于总结经验,他象审判人员一样写好庭审提纲那样,在与被执行人接触之前,他认真列出提纲,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同时,总要与被执行人谈一次话并形成记录,从中了解被执行人为什么不履行义务,从而好对症下药,如果是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他向他们宣讲法律,讲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他常说第一次谈话很重要,但他不希望一次讲解就能把被执行人讲服了。一时说服不了被执行人的,邱阳便查找他积累的报纸、杂志上登过的类似的案例带给被执行人员看,直到被执行人认识到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是自己不懂错怪了审判人员,感到自己浅薄。邱阳把工作做到这份上,被执行人一般会主动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不是无力履行义务,而是与对方较着劲,认为对方把自己告上法院伤害自己的自尊心,以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与对方较劲。邱阳针对这类执行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是朋友就有攀亲带故的,邱阳不忙于结案,而是找这两家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帮助法院做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双方对抗情绪消除后,案件就迎刃而解了。
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执行案件是难执行的。去年11月份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执行他前妻与离婚时应给付他的3万元钱。因雷某犯刑律被金湖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他服刑期间,他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他离婚,经调解,雷某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妻子所有,妻子补偿他3万元。雷某于去年10月刑满释放,雷某一回来生活没有了着落,便拿着调解书向金湖法院申请执行。当执行员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便准备中止执行。雷某一看无望当晚就带着一床被睡到法院大厅里,声称什么时候执到3万元钱他再走。院领导将这件棘手的案件调给邱阳办理,他一接手该案后向雷某了解前妻的一些情况,雷某只提供前妻是美发手艺人,她的父母也有七八年没看过她了。第二天邱阳向被执行人的父母了解其女儿情况,在了解中邱阳得知被执行人的母亲前年生过大病,花费好几万块钱,被执行人共有兄妹两人,其兄生活困难没有钱给其母看病的,他大胆地推断被执行人肯定汇过钱给母亲,邱阳马不停蹄的来到社会保障局调取被执行人母亲的工资发放卡号,到银行查找前两年有没有人汇进过钱,银行讲必须要提供汇钱的准确时间,否则工作量太大无法协助,邱阳经过分析如果汇钱肯定在她母亲开刀之前的几天,他又去医院调取她母亲的病案,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在
邱阳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他除熟练掌握法律外,还经常收集《人民法院报》等报纸、杂志上的案例,他主动承担起执行的报纸夹放、资料保管等工作。他在7年中收集整理出八大本案例及执行方面的理论文章。他常讲,这些知识、案例是我执行的法宝,事实上邱阳同志的业绩与他善于学习、善于总结肯学习是分不开的。他外出办案,包里除放卷宗之外,就是业务书籍。正由于邱阳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行经验,加上他勤于思考,他在全院较早采用“债权转股权”、“公告执行”、“劳务抵债”、“执行听证”等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执行效果。在搞好执行工作的同时,邱阳同志注重加强调研宣传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近年来,有十二篇调研被《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报刊采用,有三十六篇宣传稿件被《江苏法制报》等报纸所采用。
邱阳同志一贯清正廉洁,不为关系网、说情风左右,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严格约束自己。时时、事事、处处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邱阳常讲:“距离产生威严”。他从不与执行双方当事人有半点的拉拉扯扯的行为。正是由于他的一贯清正廉洁,保持了法官良好形象,现在在金湖有良好的声誉,当事人对他的执行较为配合,对他充满信任。这无形的为他七年所办执行案件中无投诉起到一定的作用。面对工作中的种种威胁与诱惑,面对亲情的羁绊和金钱的考验,他毫不犹豫地维护了公平与正义,坚持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钱物所动。多年来,从未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一起当事人上访和矛盾激化案件,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戴。
邱阳同志长期奋战在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在普通而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创造了七年执行“零投诉”的业绩,他多次被院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先后两次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被县委组织部授予“服务之星”称号,被淮安市委政法委记个人三等功,被省高院记个人二等功。2005年金湖法院党组作出《关于向邱阳同志学习的决定》,2007年初被江苏省高院荣记个人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