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 最高标的额达3亿元
作者:朱殿平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2070
8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规范民间融资、统一法律适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醒人民群众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自我防范,维护全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案件标的额激增 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
据通报,2010年以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大幅攀升。仅2015年1至7月,全省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3%和1.9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除了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案件标的额迅速增长、借贷主体多样化、高息现象普遍、P2P等网络借贷新形式高速扩容等特点。数据显示,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
办案法官介绍,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许多案件即使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跑路”,也难以执行到位,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江苏省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间借贷审委会会议纪要,统一了民间借贷案件执法尺度,规定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复制后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风险提示:出借资金记得留好借条和转账凭证
当天,江苏省高院还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警示作用,并重点列出了多项风险提示。首先,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办案法官提醒,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其次,要慎重担当保证人。如果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借贷行为,法院将不予保护。
对于近几年P2P平台日益火爆的新形势,江苏省高院也提醒,在参与P2P借款交易中,要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同时要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此外,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都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办案法官还提醒,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对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