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成江苏民商第一大案 一些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1932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7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万余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6%,案件总标的额达318亿元,民间借贷案件数已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其中,在一些地方出现所谓的“职业放贷人”,甚至出现公务员、教师专职放贷的现象。
案均标的额超48万元,呈鲜明经营化特征
省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5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万件,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7.9万余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2014年审结123797件,比2013年上升9.02%。仅2015年1至7月,江苏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3%和1.9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近562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5倍多。2015年1至7月,标的总额已达318亿余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高利贷”成民间借贷常态,年利率24%以下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限制,往往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有的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出全额款项,当即要求借款人提取一定的现金作为第一期利息支付,有的出借人通过关联第三方收取利息,导致预扣利息难以查清。有的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借款到期后与借款人重新出借新的借条,将之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现象较为常见。有的出借人通过收取顾问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如宜兴法院受理的必得胜理财服务公司与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必胜得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某、丁某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认定做出了较大调整。杨晓蓉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省法院在审理时不再拘泥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一条件,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杨晓蓉介绍,目前我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
“职业放贷人”出现,有些公务员、教师专职房贷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也是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一大特点。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比如,部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赚取高额“差价”。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形成风险程度高、监管体系薄弱的“影子银行”系统。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规模限制,给予企业的贷款达到数千万元,远远超出了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谋取不法利益。受高利诱惑,有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