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成民间借贷新常态 法院:利息超24%不保护
作者:顾敏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1958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7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8万余件,同比增长4.6%。民间借贷已成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所谓的“职业放贷人”。
数据显示,自2010年来,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5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万件,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7.9万余件。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我省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并且案件标的额迅猛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近562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5倍多,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案均标的额为48.05万元。
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不少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信优势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谋取高额的“利息差”。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形成风险程度高、监管体系薄弱的“影子银行”系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受高利诱惑,有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
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出借人通过收取顾问费、管理费、担保费等名目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杨晓蓉告诉记者,根据最高法最近下发的司法解释,全省法院在审理时不再拘泥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一条件,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凡是年利率超过24%的均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