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形成的借款、赌债、高利贷、请托等形成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昨天上午,江苏高院针对民间借贷案高发,已经成为超过婚姻家庭案件的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现象,发布相关风险提醒。同时,省高院还发布了近年来民间借贷案的审理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数据

  民间借贷

  成民商事“第一大案”

  根据江苏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涉案标的也不断增加,最高的一笔高达3亿元,案件平均借贷额超过48万元。

  江苏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法院以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占绝大多数,但从去年起,民间借贷案件数已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法院民商事案件“第一大案”。

  案例

  她打官司讨要30万分手费,结果没要回

  不久前,朱某到法院状告武某,要求他还30万元。朱某称,两人是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借她的钱。早在2009年9月,武某就给她写了30万元的欠条。她多次催要对方都不给,所以才起诉到法院,希望武某尽快支付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济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欠条是受朱某胁迫所写,两人分手时,他已支付1万元分手费。为此,武某还找来了证人,证明两人是情人关系,并于2010年1月分手,还通过短信商量过分手及还那笔分手费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是武某书写的欠条,且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借条并不能说明两人之间真有这笔借款。最终,法院以朱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没支持她的请求。

  法官点评: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后,如确定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则不会支持债权人。

  3万花下去,女儿入学没搞定钱也打了水漂

  顾某与赵某是朋友,2011年夏天,顾某的女儿考大学,成绩不理想,他想请赵某出面帮女儿进入某大学上学。为此,顾某先后将3万元交给赵某,并要求他写了借条。

  但是,顾某的女儿最终没能进入赵某承诺的学校。可当他拿着借条找赵某要钱时,赵某称钱已经被他走关系时花掉了,顾某将赵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自己女儿上大学的。虽然有借条,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请托。最终,法院没支持赵某的主张。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形成的债务,如找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等均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

  年利率超36%

  不受法律保护

  不久前,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认定做出了较大调整。杨晓蓉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省法院在审理时不再拘泥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一条件,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杨晓蓉介绍,目前江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而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已经支付的,借款人不能主张要回,没有支付的部分,可以拒绝支付。

  据杨晓蓉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夫妻双方债务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简单地说,就是对外欠的账,要两个人一起还。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两人债务分担,并非是一刀切由两人共同承担,要看这些债务是否用在了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等方面。杨晓蓉举例称,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钱自己赌博或是个人在其他方面挥霍掉了,甚至因包养情人导致的债务,则不能算共同债务。

  最近5年来

  全省法院共收民间借贷案件50万余件

  去年新收12万余件

  今年1到7月份,新收8万多件。

  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6. 注意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

  7.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