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即将实施江苏高院警示八大风险
作者:耿文博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2540
最高法日前发布的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以此为契机,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发布十大案例,江苏高院特别提醒民众借贷中需注意的八大风险。
二十四年,终于等到新规
1991年,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后24年中,再未出台过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新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而这些年,正是中国经济突飞猛进、金融探索日趋丰富的时期,借贷纠纷、违法案件猛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五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今年1至7月,江苏全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为80320件,比去年同期又上升4.63%。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与此同时,江苏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也呈迅猛增长态势。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5616685万元,比2010年上升504.38%,比2013年上升52.42%;今年1至7月,标的总额已达318835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再次上升12.81%。
此外,根据省高院进行的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相关案件还呈现出主体多样化、高息现象普遍、p2p等网络借贷新形式高速扩容等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活动将会更加复杂。”江苏高院新闻发言人张志平告诉记者,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规范民间融资、统一法律适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两限三区”,民间借贷利率重定义
一方面要规范市场、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又要鼓励金融创新和发展,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责任重大,“颠覆”甚多。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相关专家对其中的难点给予了解读。
“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官方并未对其进行合法化的界定,一般认为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执行起来却比较困难。”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在发布会上说,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中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定义,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情况做了具体界定。“利率方面叫做两限三区,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
p2p生猛发展,到底合法与否?对此,杨晓蓉说,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除极个别性质恶劣、具有明显诈骗性质的案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外,将以民法尺度来处理互联网p2p平台纠纷,这使得各级法院有了执行依据和把握尺度。“但如果p2p平台触碰36%的利息上线,也将属于无效合同,需要投资者投资前仔细辨别。”
力推新政,八大风险须提防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复杂的特点,江苏高院在规范案件审理的同时,再次发布了十大民间借贷案例,以警示民众防范借贷风险。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特别列出了8项风险提示:
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