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五年来江苏法院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规范民间融资、统一法律适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今日上午,江苏省高院通报了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江苏的贯彻实施,提醒群众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自我防范。

  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标的额迅速增长

  据介绍,2010年以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江苏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大幅攀升。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

  五年来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79077件,其中2014年审结123797件,比2013年上升9.02%。仅2015年1至7月新收和审结民间借贷案件80320件和66348件,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3%和1.9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不仅仅是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案件标的额也在迅速增长。

  记者了解到, 2014年江苏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5616685万元,比2010年上升504.38%,比2013年上升52.42%,年均增长率达126.09%。

  2015年1至7月,标的总额已达3188351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上升12.81%。江苏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民间借贷主体多样化,利率甚至超过100%

  据介绍,就民间借贷的主体,相较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的因生活救急、帮困产生的借贷关系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专司放贷的主体。部分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信优势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将贷款转投至民间借贷市场谋取不当利益。

  此外,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谋取不法利益。

  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紧张利用房地产项目进行高息融资,采用售后包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等形式借款,由于商品房销售不畅,资金难以及时回笼,导致到期债务难以履行,开发商跑路现象频出。

  受高利诱惑,有的公务员、教师等人员参与到专职放贷中;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充当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

  P2P等网络借贷运行不规范,投资人风险加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众筹、P2P网络借贷等呈高速扩容态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资质良莠不齐,部分平台经营管理不善,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P2P跑路现象增多,引发大量连锁诉讼。部分P2P以开展借贷业务为名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P2P借贷业务运行过程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出借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有的P2P平台采用“庞氏骗局”模式,挪用投资人的资金,卷款跑路,侵害投资人的权益。

  省高院针对民间借贷案例列出八大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