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苏省能源局局长陈勇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陈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勇利用其所担任的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处助理调研员、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助理调研员、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副处长、处长、江苏省能源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项目的核准批复、备案请示、电力设备采购招投标等事项上为有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2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0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勇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办案机关退缴了涉案赃款赃物。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陈勇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考虑到其系自首,退缴全部赃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