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重拳出击推进诚信诉讼建设
作者:王小燕 发布时间:2015-08-20 浏览次数:1019
“现在宣判,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鉴于徐某等六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徐某罚款六万元、拘留十四日,对何某罚款六千元、拘留五日,对翟某、朱某、宋某、张某四人分别罚款三千元、拘留三日。”8月19日上午,港闸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再审案件作出判决。
2013年1月,从事房屋中介的徐某与何某接到来自翟某、朱某、宋某、张某的四笔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之前套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徐某提出,可以通过虚构债务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何某作为债权人,翟某、朱某作为债务人,宋某、张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何某同意该做法。徐某遂将翟某等四人召集至何某处,让翟某根据其口述书写了一张并无事实依据的借款金额为25万元的假借条,翟某、朱某、宋某、张某四人签字确认。徐某取得借条后,以何某为原告起草了民事诉状,虚构了翟某等四人向何某借款25万元,经催要已还10万元,尚欠15万元未还的事实,并附上伪造的借条作为证据,于2013年1月6日与何某一起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次日立案并组织调解。事前,徐某已向何某、翟某等五人交代如何向法院陈述虚构借款的事实,并嘱咐他们统一口径。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五人相互配合,作虚假陈述,当庭达成限期一次性还款的协议。之后,翟某等四人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徐某便以何某的名义向港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四被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等线索,法院扣划了翟某等四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13万余元后交付给何某。事后,何某将资金交给徐某,由徐某对资金进行分配。
因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2015年6月,经港闸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依法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何某与原审被告翟某、朱某、宋某、张某等人为达到违规套取公积金的目的,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25万元及尚欠15万元借款的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并执行完毕,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还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何小波的诉讼请求。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案外人徐某在整个虚假诉讼中起组织、策划作用,且其此前因虚假诉讼已被法院罚款且拘留过,法院对其罚款六万、拘留十四日,并根据作用大小,对其余五人也分别处以罚款、拘留。
据悉,今年以来,港闸法院深入推进诚信诉讼建设,出台《关于在庭审中实施“三方承诺”的意见》,推行当事人、证人如实陈述承诺制度,严防虚假诉讼。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对在民事诉讼中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有力地营造了和谐有序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