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年至2014年江苏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情况。自2010年以来,江苏全省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持续攀升,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集中暴露。

  因此,江苏法院对2010年至2014年度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搜集金融运行问题,剖析金融纠纷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

  五年金融商事审判结案标的高达3600多亿

  2010年至2014年度,江苏法院共新收各类一审金融商事案件79.5921万件,审结(含旧存)79.8045万件,结案标的金额3642.627543亿元。从收结案情况看,金融商事案件逐年递增,结案标的金额更是巨幅上涨。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随着“三期叠加”可能出现的企业利润空间挤压与落后产能淘汰交织、信贷规模调控与金融市场化改革交织、金融创新加快与金融运行不规范交织、金融普惠化带来的“长尾利益”与相伴的“长尾风险”交织,金融商事纠纷仍将呈现持续高位运行态势。

  江苏五年审结金融商事案件近80万件

  审结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中,排在前五位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占比分别为60%、24%、7%、4%、3%,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8%,其他案由纠纷占比仍然较小。

  然而,伴随金融机构多元化,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以及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涉典当公司、小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纠纷,涉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纠纷,涉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征信评级、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等新兴金融业态纠纷将逐步增多。

  从地区收案量看,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徐州、盐城、苏州、连云港、无锡。从案件类型看,以2014年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收案量最多的是徐州地区,达2.3143万件,占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总量的17.67%,反映出徐州地区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超过5000件的包括苏州、徐州、无锡地区,南京、镇江等地则相对较少,均低于1000件。

  据了解,苏州、无锡与南京地区的银行信贷规模大体相当,但纠纷量有明显区别,反映出外向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较大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受经济下行影响较大,也与联保互保、民间融资杠杆的运用有一定联系。保险合同纠纷无锡地区最多,达1441件。

  五年来,金融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变化较大。以金融借款案件为例, 2010年平均审理周期为29.71天,而2014年达到77.42天(参见图表四)。这一状况的出现,与商事审判系统人案矛盾突出不无关联,同时,金融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较多,大量的保全事务性工作也占用了不少审判资源。

  另外,金融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比如,有的制造下落不明假象,躲避司法送达。仍以我们抽取的秦淮法院155件案件为例,其中55件采取公告送达,占比达35.48%,个别法院公告送达案件甚至达70%以上。

  还有些当事人为达到迟延还款目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提起司法鉴定,或者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等请求,增加法院审查环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理周期。

  近五年,江苏全省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5.158万件,以撤诉方式结案28.7529万件,虽然总体调撤率达55.2%,但自2013年以来,判决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参见图表五)。

  究其原因,一是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后,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系统更加注重规则之治,充分认识并严格区分裁判与调解的不同功能定位,商事裁判规则治理和规则指引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二是金融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占比高,缺席审理案件客观上也无法组织调解。

  夯实金融商事审判理念提升审判水平

  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发展。对于供应链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保理,在担保立法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保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对于当事人以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范围仅限于传统贷款而不包括信用证、票据等其他融资形式要求确认相关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依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抵押人虽持伪造材料办理前手抵押权涂销登记,但后手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善意无过失的,依法认定抵押权的效力,以维护动态交易安全。

  对特定化保证金依法认定具有担保物权性质。针对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第三者”范围、持无效驾驶证驾车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等普遍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对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就诉讼文件送达地址作出明确约定的,确认该地址可以作为诉讼文件送达地址。针对涉不良债权处置纠纷诉讼时效、诉讼主体变更问题,及时明确处理意见。针对公示催告案件申请人与持票人矛盾突出、正当持票人权益保护难题,统一裁判标准,有效遏制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骗取除权判决现象的蔓延。

  理顺调判关系,对具有规则指引作用的案件强调以判决结案。

  江苏高院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发挥司法职能维护金融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与省金融办建立金融运行动态信息常态化交流机制,形成金融风险联防联控体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先行先试工作。针对金融失范现象,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起到审理一案防范一片的作用。抓好钢贸市场金融债务危机应对,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同一钢贸市场的批量案件开展集中管辖,统筹送达、保全、审理、执行工作,以统一、高效化解金融风险。

  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机制化解金融债务风险,国内最大光伏企业无锡尚德、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长航油运、A股上市公司申达股份、H股上市公司牡丹汽车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新生。

  在坚持运用贷款展期、续转、降息等方式以时间换空间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尝试运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资本市场力量化解巨额债务风险,取得较好效果,其中长航油运金融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00%,退入三板市场的公司股价最高值是金融机构债转股时名义价格的近两倍。

  江苏法院编发保险、破产、借贷纠纷类案审理指南,下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指引全省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抓好涉钢贸案件审判指导,制定下发《关于为全省金融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意见》,着重为全省法院涉钢贸案件审理确立规则和原则,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

  出台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解答二,集中回答商事审判实践特别是金融商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导全省法院妥善审理典当、小贷、票据类案件。开展信托理念与信托法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专项调研,完成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

  针对互联网金融、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开展专项调研,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金融新常态司法应对调研,预判性梳理金融新常态下纠纷新特点、审判新挑战,提出应对举措。

  注重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将定期条线培训与不定期专项巡回培训相结合,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丰富培训内容,将民事诉讼法、破产法、保险法、融资租赁等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与会计、审计、宏观经济走势等经济学基础理论相结合,使法官既通晓法律,又熟悉基本经济、金融知识。

  江苏省法院设立金融、破产审判团队,立足培养专家型法官,积极开展案件指导、对口指导和调研指导。无锡中院及南京秦淮、苏州园区、常熟、宜兴等地法院还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负责审理金融、破产类纠纷,金融审判效率得到提升。

  推动金融裁判精品化,打造精品案例,加大成果转化力度,五年来共有百余篇案例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等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