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被人盗刷20万元,银行要不要担责?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金融商事案件近5年增长612.23%,年收案标的额高达1543亿余元。银行借记卡章程中“关于密码丢失储户自担责任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判无效,银行应对借记卡盗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上市公司虚构利润造成股民损失,应予以赔偿。

  蹊跷:20万一夜被转走

  市民陈先生于2006年6月21日在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2011年1月14日晚8时58分开始至2011年1月15日零时,陈先生借记卡中共200002元在广东被转账、现支及消费。2011年1月15日10时,陈先生持案涉借记卡至公安机关报案。陈先生称:案发当晚,他因手机没电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等早上开机后,被跳出的十几条信息吓住:信息上说,他借记卡上的20万多元钱被转走或是现支了。陈先生表示,这些操作并非其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公安机关告知陈先生应到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失密造成损失持卡人自担

  由于广东人生地不熟,陈先生只有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归还他存款200002元。庭审中,银行方面拒绝赔偿,银行的代理律师称,借记卡章程第五条约定:“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可在甲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金融设备办理取现、转账。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该章程第十条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防止泄露。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法院:银行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先生在银行开户办理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使用借记卡取现、转账、消费,应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案涉借记卡转账、取现、消费等行为发生在广东省多市,陈先生在事发后24小时内即持卡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应认定2011年1月14日至1月15日期间案涉借记卡的转账、取现、消费行为中,银行接受了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交易,并从陈先生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对此,银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借记卡转账、取现、消费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陈先生未能举证证明系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故应认定陈先生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银行已提供了银行卡资金变动短信提示服务,且在资金变动时及时提醒了陈先生,但陈先生未能作出及时反应造成损失扩大。故对于陈先生的损失,银行应负40%的责任,陈先生自身负6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应赔偿陈先生储蓄存款80000.8元。

  江苏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借记卡章程中“关于密码丢失储户自担责任的约定”的格式条款,免除了银行识别银行卡真伪这一主要责任,属无效条款。因此,银行关于银行卡密码相符即应由持卡人承担所有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