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争议纠纷之我见
作者:王成玉 张常春 严士亭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2186
以盐城法院为例,2015年1-6月份受理劳动争议纠纷2884件,同比又上升37.39%,该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10.16%,市中院民四庭2015年上半年新收二审案件638件,其中劳动争议类案件为206件,占比高达全庭二审收案总数的1/3。此类案件除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等传统案件类型外,一些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透过这组数据,不难看出经济新常态下劳动纠纷频发,折射出劳动关系的现状与经济新常态的应然要求之间出现明显不适,突出“反应”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企业“失信”现象普遍。一是不规范用工。如规章制定过于苛刻,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未能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对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未依法建立工资台账,未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等。二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少数用人单位常常发生诸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欠薪、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令人烦恼的事。三是不诚信诉讼。如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伪造、隐匿关键证据材料达到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还有的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强迫在职员工出庭作有利于企业的证言。
--工会“失语”几成常态。由于工会职能的相对弱化、集体劳动合同流于形式以及企业调解委员会机构的不尽完备,使得劳动争议内部调处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在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一成左右的争议经过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处理。较多工会沦为企业附庸,不少案件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工会讨论通过,有的形式上经过工会,但明显存在记录造假、走过场的现象。由于劳动争议未能在发生的初始阶段得到化解,继而启动仲裁、诉讼程序,无疑会使争议双方更加对立,加大矛盾调处的难度。
--程序“失灵”有碍维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运行尚不顺畅,集中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空转”。从抽样调查的判决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看出,有约52%的仲裁裁决内容为不予受理。这里虽然有一部分案件确实是因为仲裁时效已过等原因而不予受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仲裁机构通过征询函等形式将案件“过渡”到法院。二是一裁终局案件比例较低。不少案件虽经仲裁机构实质审查,但仍涌入法院,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讼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积极作用。三是诉讼冗长问题突出。一审判决案件具有70%的上诉率,大量劳动争议纠纷用尽了“一裁二审”的程序,争议解决期间较为漫长,短则一两年、长则三四年。
--劳动者“失真”逐渐凸显。一是“试试看”诉讼。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如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或因企业改制引起的下岗、内退等纠纷,这些纠纷在劳动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依旧大量涌入法院;二是诉请不合理。部分劳动者的诉讼明显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如劳动者将承揽、雇佣等劳务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关系主张相关补偿等。三是恶意型诉讼。如劳动者旷工在先,后通过开具虚假病假证明意图蒙混过关;又如根据之前请求单位为其子女出国、申请贷款等原因而开具的与事实工资不符的收入证明进行诉讼,要求按照收入证明上的数额支付工资等等。
构建经济新常态下和谐劳动关系,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作为人民法院何以如愿以对?,当下应力推三项举措:
一是要建立裁审对接机制。着眼本市法院实际,首先要建立裁审适法统一机制,就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新的劳动政策进行交流学习,共同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合理掌握裁判尺度,确保执法的统一性。在此同时,法院应当与仲裁部门密切沟通,就不予受理的范围和限制性条件等问题进行磋商,从切实解决劳动仲裁职能虚化的问题入手,力推劳动仲裁实现实质化运行。
二是要构建多元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审判等不同解决机制的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当前尤其要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法院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由政府督促其及时组建。对工会在协调中遇到的困难,法院当应及时提供相应法律帮助,以减轻和避免劳动关系双方讼累的滋生。
三是要善尽司法审判功能。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中应当做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共赢。简言之,要坚持平衡保护,在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间不可随意草率;案件要实行繁简分流。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大力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尽可能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要加大先予执行力度。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可视情根据劳动者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同时对恶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变造证据、欠薪逃匿等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要向全社会予以曝光,以此营造劳动者诚信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