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执行线索难求的“三难”局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殷中华知难而进,悄然化解了一件件执行难案。

 

他,被百姓誉为“执行先锋”。

 

他,2004年被评为盐城法院百日办案竞赛先进个人,2005年被荣记个人三等功,2006年被评为“盐城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官”,2003年至2009年先后三次被表彰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今年,又被表彰为盐城市“首届知名法官”。

 

了解殷中华的人都知道,他之所以获得“执行先锋”的美誉,不只是他获得了诸多成绩和荣誉,更是因为他敢啃、善啃“硬骨头”!

 

“执行工作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灵活方式,注重技巧,讲究艺术。”——殷中华日记

 

对进入执行局工作11年的殷中华来说,执行工作已是轻车熟路,但他却时时提醒自己:要做人民满意的执行法官,就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努力站在执行实践的前沿。

 

200711月,孙某与肖某股权纠纷案调结后,肖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孙某申请执行。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股权纠纷案!”殷中华了解到,这起股权纠纷背后,有6件关联性案件。

原来,孙某与肖某共同出资设立的万杰公司近期资金运转困难,两股东经营理念出现分歧,引发股权纠纷。得知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债权人纷纷起诉,并申请对公司的设备扣押,厂房查封、拍卖,公司陷入困境。

 

“要是法院真的把公司设备扣押了,公司毁了,50多位员工的生计也没了。”肖某一脸沮丧。

 

一边是应当依法保护的孙某的股金和6位债权人的债权,一边又涉及到一个企业的存亡和50多位工人的生计。殷中华陷入两难境地。

 

经了解,肖某确无履行能力,孙某经济实力好、经营能力强并有意继续经营公司。“如何执结万杰公司系列案?”他一遍遍翻看案卷,查阅公司法和执行法律法规。

 

“引导肖某把股权转让给孙某,由孙某经营公司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他大胆寻找执行突破口。

 

第二天,他与另外几起案件的执行法官一起,把肖某、孙某和6位债权人全部通知到位。

 

“我们要求对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进行拍卖!”债权人担心其债权得不到兑现。“我不同意把股权转让给孙!”肖某丢不下面子。

 

“无论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还是挽救这家企业,这都是最好的执行方案。” 殷中华耐心分析,征求各方意见。

 

终于,肖某、孙某、万杰公司和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万杰公司系列案圆满执结,公司起死回生!

 

“只有被法律吓倒的,没有被人吓倒的,对付老赖要穷尽手段、用足措施。” ——殷中华日记

 

殷中华干执行的名声渐渐外传,慕名请求他执行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周某在2006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致残,肇事者皋某拒不赔偿。案件申请执行后,这个“老赖”便人间蒸发,周某的父母多次上访。

 

2008年,市中院将该案指定建湖法院执行。经周某申请,殷中华接手了这个“烫手山芋”。

 

多次联系皋某在阜宁某机关工作的胞弟,请其劝导皋某履行义务,均无果而终;连续两个中秋、除夕之夜,蹲守于皋某老家附近,亦无功而返。

 

“怎样才能打破目前的僵局?得设法把皋某搜索出来!”殷中华想到了张贴悬赏公告,执行方案得到了院领导的审批。

 

“过几天是他母亲生日。” 悬赏公告张贴后不久,一个知情人打来电话。“把人撞伤了不赔钱,哪来的道理?你们法官一趟趟跑也不容易。”

 

今年元月一个晚上,刚刚为其母亲祝过寿的皋某被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我没房、没车、没钱,最多拘15天!”几次释法教育后,皋某仍无动于衷。

 

“你出卖房屋、转让车辆,故意逃避执行,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如仍不悔改,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看着殷中华正义凛然的神情,皋某的语气软了:“我还以为不履行义务拘留15天就没事了,哪知道还触犯了刑法,让我与家人联系,叫他们想办法。”也许是慑于法律的威严,也许是因为殷中华的执着。

 

听说要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皋某在阜宁某机关工作的胞弟坐不住了,第二天便代皋某交纳了15万余元赔偿款;皋某也主动悔过,请求原谅。

 

拿到执行款后,周某全家感叹不已:“要不是殷局长,这笔赔偿金可能泡汤了!”

 

“执行工作要刚柔相济,因案制宜,情、理、法并用,疏、导、治结合。”——殷中华日记

 

去年5月底,高邮某制衣公司承揽了建湖天宝制衣公司5392lusG30款羽绒服的定作加工业务,服装加工后,由天宝公司发货给台湾幸德尔公司。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高邮公司要求将加工费从合同约定的232731元增加至383475元,否则不交付服装。眼看发货日期已至,天宝公司急了,反复协调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天宝公司不支付383475元加工费,就休想我公司交付羽绒服!”承办法官李军前往高邮协调时,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一口回绝。

 

此笔订单货值480万余元,天宝公司一旦违约,不仅要承担巨额赔偿,还将直接影响其与台湾公司今后的合作。建湖法院高度重视,安排执行经验丰富的殷中华协助办理。

 

认真分析案情后,殷中华认为该案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次日,他和承办法官、法警一起奔赴高邮。在准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前,再次向季某释法。从合同的效力,天宝公司延迟履行义务的负面影响和法律后果,谈到制衣公司自身加价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努力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

 

“天宝公司383475元加工费一到帐,我公司随即就送货上门。”季某的态度有所转变。

 

看到季某仍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殷中华态度坚定:“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你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国内企业信誉,为避免扩大损失,如你公司今天仍拒绝交付服装,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依法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我本来准备多要些加工费,却……只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季某终于感悟到法律的威严,同意交付服装。

 

一周后,天宝公司向法院赠旗致谢,还送来了台湾公司的邮件。邮件中,台湾公司对大陆法院和大陆法官的协调能力和办案效率大加赞赏,表示今后将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合作。

 

这就是殷中华,执著于自己深爱的执行事业,在执著中不断开拓创新,不愧是百姓心中的执行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