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开罚单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5-08-31 浏览次数:1149
日前,吴中法院对一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采取处罚措施,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25日,这名当事人主动到法院缴纳了罚款。
原告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周某诉至吴中法院,称周某总计欠其51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欠款。在庭审中,当承办法官按程序向郏某调查借款缘由及付款情况时,郏某言语极不文明,经法官口头制止后,其离开原告席冲上法台指责法官,法官责令其退出法庭,其仍拒不听从,口称:“……这个案子你判我输,我就找你……”等侮辱、威胁性言语,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扰乱法庭秩序。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郏某在法庭内口出恶言、威胁法官,吴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认定郏某的言语和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秩序,鉴于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决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郏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处罚,并于昨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吴中法院民一庭肖仁刚庭长介绍,刑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8月24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该条文进行了细化规定,列明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几种情形。“这样的修改,旨在提升庭审中对司法秩序的遵守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本案中的当事人行为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足以给大家提个醒:法律是大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在案件诉讼中更要遵守。如果不依法办事,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肖仁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