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的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苏州一法律服务所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文杰 杨晓军 发布时间:2007-08-06 浏览次数:1963
本网苏州讯:由于出具见证书确认依法成立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导致原告在支付购房款后无法得到房屋,苏州一法律服务所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今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卖房人返还原告购房款及相应孳息,法律服务所在卖房人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6月1日,董善军与吴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吴晨将苏州新区华通花园88幢101室房屋转让给董善军,该合同上吴晨爷爷吴龙根、奶奶杨火玲的签名均系吴晨所写。翌日,董善军和吴晨到苏州市相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见证手续。该所法律工作者张明江与董善军、吴晨做了谈话笔录,吴晨确认上述协议中的指印是其爷爷吴龙根、奶奶杨火玲所按,董善军表示按指印时其在场。去年6月22日,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见证双方
由于吴龙根、杨火玲拒绝交付房屋,董善军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交付上述房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该房屋的共有人吴龙根、杨火玲及吴晨母亲丁全明并未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事实。随后董善军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去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认定董善军与吴晨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至此,顾叶红与董善军所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顾叶红认为,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致使他轻信董善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善军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及孳息返还原告。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在见证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虽然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直接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但可以预见其向被告董善军和案外人吴晨出具的见证书,可能被像原告一样的第三人合理信赖并加以利用。本案中,被告董善军出示的可以作为出售房屋凭证的即是经过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出购买房屋的决策是基于对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的过失与原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本案中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见证服务,类似于律师见证的性质,它相对于公证而言的,属于民间证明的私证范畴,是一项非诉讼业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证,虽然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两者存在实质性区别:1、私证通常以单位及个人名义进行,而公证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2、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3、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私证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由于相对公证而言私证并不能很好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当事人在需要见证服务时应尽量选择公证。同时,从本案审理中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业在提供见证服务方面亟需加以规范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