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8-06 浏览次数:1310
西方国家离婚率居高不下和发展中国家离婚率稳步上扬,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据统计,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在 90年代的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婚姻家庭关系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解除的决定,司法权力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全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力量。
新沂法院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相关分析,认为当今离婚案件呈现几大特点。
一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当事人大多数系女性,比例占到了总体诉讼的60%以上。这一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说明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二是30至40岁的人为离婚高危人群。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在30至40周岁间的大约占到了整体比例的70%,这一年龄段的人群由于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个人需求膨胀且面临诱惑增多,婚姻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夫妻感情最容易破裂。随着社会的开放和思想的活跃,道德的捆绑和责任的束缚随之变轻,导致了这一年龄段的人在具备经济实力和放开思想束缚后最容易解除婚姻关系。
三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较少。在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离婚的比率在5%以下,而案件当事人为个体户、打工族或无业人员的比率则在80%以上,反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社会地位是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四是夫妻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均衡容易导致离婚发生。当代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同时影射到家庭关系中,夫妻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均衡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利益至上”的意识形态导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处于强势的一方摆脱道德的束缚和责任的约束产生离异心理,高离婚率是畸形意识形态的一种衍生物。
五是离婚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一方不良恶习、家庭暴力、家庭经济问题、一方忽视家庭责任、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产生夫妻矛盾及其他原因产生离婚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离婚原因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一方面是正统道德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家庭暴力、赌博、婚外情等导致离婚的案件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协议”离婚和“政策”离婚也悄然冒头。
建议及对策
第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与道德传统相背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激浊扬清、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弘扬家庭传统美德,树立社会榜样,营造正确家庭观念。
第二,针对离婚高危人群,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利用社会的积极舆论引导夫妻双方加强感情培养,加强婚姻伦理道德教育,强化夫妻的责任意识、家庭美德意识,营造温馨稳定的家庭环境。
第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以婚姻自由为原则,感情破裂为依据。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中,要做到既能保障婚姻的严肃性,又能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要贯彻“能调则调”的原则,始终把维护家庭和谐放在第一位,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促使家庭团圆。
第四,实行向妇女儿童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儿童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儿童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
第五,拓展调解渠道,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在调解形式上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亲友等有关人员协助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为其新生活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