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秦女士是苏州一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股东在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却没有通知她。她得知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后,与另一名没有收到通知的自然人股东王先生一起赶往会场,但却被大股东驱逐出公司大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秦女士和王先生一起将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86,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由于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形成决议,女士和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争锋:谁动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

女士诉称,她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大股东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430发出通知,通知各股东于2007512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但是却没有通知她和王先生。她后来得知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消息后,与先生一同赶往公司处参加此次股东会议,但是却又被大股东驱逐出公司大门。

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虽为公司的大股东,但是无权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因此女士和王先生认为公司此次的股东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特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司于2007512达成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

为此,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2007430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大股东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0756的《律师函》,用以证明公司董事长委托律师发函给大股东,告知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程序违法;公司的《章程》,用以证明股东会应该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无股东签名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用以证明2007512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了决议。

公司方面则辩称,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通知了女士召开股东会议,而且女士也在签到薄上签字了,而此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形成决议。

调查:大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违法!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2007430,大股东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反映,其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出资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于2007512日上午9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0756,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公司董事长的委托发给大股东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一份律师函,告知其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没有股东会议召集权,其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希望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办事。后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仍于2007512召开,董事长未主持此次临时股东会议。

另查明,该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年初第一季度召开。有以下情况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2、监事提议召开时;3、累计未弥补亏损达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0%时;4、持有10%以上(含10%)出资的股东提议时;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判决:股东会未形成决议诉请遭驳回

通过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大股东苏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自行通知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该公司2007512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则应依法予以撤销。但由于被告公司否认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过决议,原告女士也未能提供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了决议的证据。经女士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也未能调取到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了决议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了决议。鉴于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未形成决议,故对于原告女士请求撤销2007512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