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故意杀人犯徐宏高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案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江苏省第一例被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
抢劫、故意杀人犯徐宏高,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化工机械厂无损检测中心技术员。罪犯徐宏高于200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攀爬阳台进入南京市扬子二村24幢201室欲行盗窃时,被正在睡觉的吴某宝(男,时年61岁)发现。罪犯徐宏高即从厨房取菜刀砍击吴某宝头面部数下。吴某宝之女吴某玲(时年32岁)、女婿石某某(时年31岁)在卧室相继被响声惊醒,罪犯徐宏高又持菜刀先后向二人的头面颈部等处猛砍数下。罪犯徐宏高发现吴某玲之女石某(时年2岁)受惊吓哭叫时,又持菜刀砍击石某的头面部数下。之后,罪犯徐宏高劫得电子词典等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四名被害人均系遭他人持菜刀类锐器反复多次砍击头面颈部等处致严重的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003年12月9日13时许,罪犯徐宏高为占用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暖气的闲置房过冬,强行撞门进入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一村15幢308室,引起已占用该房的被害人徐某某(女,时年29岁)的惊慌和喊叫。罪犯徐宏高遂捂压徐某某的口鼻,用双手扼掐徐某某、用条索状物勒徐某某颈部,致徐某某死亡。逃离现场时,罪犯徐宏高又窃走徐某某的诺基亚3610型手机一部及一串钥匙。经鉴定,徐某某系遭他人用条索状物体勒颈、捂嘴等方式致机械性定息死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徐宏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罪犯徐宏高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抢劫、故意杀人犯徐宏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