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案情:莫名成了“不良信用人”

200611月,市民赵军看中了闹市区的一处门面房,打算购买下来做生意,当赵军准备好一切手续来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却卡了壳。银行的工作人员一查,说赵军的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不具备办理贷款的资格。赵军一头雾水,不明白自己怎么成了不良信用人,并且还上了银行的“黑名单”,原来,20048月,张杨找到赵军表示自己的身份证丢了,想借他的身份证办理一款优惠手机,赵军和他关系不错,就借给他了并且一再提醒:“只能作为办理手机的手续用,不准挪作他用。”张杨用赵军的身份证顺利购买了手机,并在信用卡申请人资料栏上签了赵军的名字、赵军的住址、赵军的单位以及身份证号码。

20068月,赵军接到某银行的电话,银行告知他信用卡透支,拖欠手机话费200余元,必须及时补交,否则将诉诸法律。赵军通过查询发现欠费的原来是张杨的手机,于是马上通知张杨补交话费。张杨接到电话后,想到自己已经将那部手机连同相关卡都送给了朋友小王,立即找到小王。可小王却说他又将手机转送了小马。张杨立即找到了小马,让他补交话费,可是小马当即拒绝了张杨的请求。无奈之下,张杨只好自己去银行补交了话费,并告知银行终止该手机号的一切手续业务。

虽然事情表面上结束了,但是赵军却已经莫名背上了不良信用人的“黑锅”。更让赵军无法想象的是,从被银行记为“不良信用人”之日起七年内,在全国各大小银行包括信用社等他都无法贷到款。

赵军一气之下,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张扬、通信运营公司和某银行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自己名誉并向三被告索赔。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某银行将赵军的个人信用信息准确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消除此次信用卡业务中银行系统造成的赵军不良信用的记录;张杨赔偿原告赵军精神抚慰金1000元;通信运营公司赔偿赵军精神抚慰金300元。

解析:上述案例中,赵军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各责任人应承担各自的责任。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原告的出借行为是造成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告张扬违法法律规定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购买和入网话费信用卡代扣手续,后将手机转让他人使用。没有及时办理手机过户手续,造成拖欠手机话费和信用卡透支,是另一主要原因;通信运营公司和银行没有尽到谨慎、严格的审查义务,使被告张扬持原告身份证顺利办理了该项手机业务,也是导致原告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的原因之一。

小结:身份证是一个人的法律符号,一种交往凭证,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在某种程度上,它代表着我们每个人的信用程度、道德水平,它是我们的另外一张脸,一定场合下它能起到见证如见人的效果。同时随意出借身份证风险更大,如个别未到法定婚龄或不具备其他结婚条件的青年,为规避法律,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结果,一是出借者本人不能再结婚,否则犯了重婚罪;二是借用者离婚了,他还要代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