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书*言”结合模式之探讨
作者:仇慎齐 发布时间:2007-08-09 浏览次数:1398
内容提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单一的“言词讨论”模式,因委员们容易受到他人言论的干扰,存在“人云亦云”、“滥竽充数”、不负责任的弊端,不能真正实现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立法目的。“书*言”结合模式,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前,委员们必须提交自己独立思考后形成的书面意见,这可以排除单一的“言词讨论”模式下他人言论对自己意志的干扰,克服其弊端,真正实现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言词讨论 书面讨论 “书*言”结合 模式 探讨
一、单一的“言词讨论”模式之缺陷和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都普遍遵循了“言词讨论”原则。也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采取的是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中开会发言讨论的模式。虽然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就是单一采取“言词讨论”模式,但这却是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做法。目前,好象没有哪一家法院采取了“言词讨论”模式以外的方式。这大概是基于对条文中“讨论”字眼的局限性理解,既然是“讨论”,不发言怎么会是“讨论”。但单一的“言词讨论”模式,不说是否完全符合立法的原意,其存在的以下弊端却不可避免:
(一)委员之间讨论决定案件时的互相干扰难以排除,委员容易“人云亦云”,使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审判委员会设置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民主集中制,也就是针对人民法院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具有理论功底和审判经验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发挥大家的智慧,集思广益,以寻求妥当和正确的裁判结论。但是,当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进行讨论的时候,却并不一定能实现民主集中制的立法目的。心理学的观点认为,人人都有从众心理,自己的意志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曾有人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在一个黑暗的屋子里,用一个设备固定一个光点投影在一面墙上,这个光点是静止不动的。然后,找来10个准备做实验的人,其中有5个人明确被告知该光点是不动的,但其看过后却要坚持说光点是动的,另外5个则事前一无所知。实验者首先让5个被告知结果的人一一进去,该5个人每个人出来后,都坚持说光点是动的。然后,再让另外5个事前一无所知的人一一进去观察光点的动静。结果,这5个人出来后也都说光点是动的。可见,人类的从众心理是多么强烈,外界的因素对人们内心的意志影响是巨大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被召集在一起发言讨论案件时,他人的发言往往会影响自己原来的内心的观点。特别是当一个观点有多人支持时,更是会动摇自己内心的确信。“既然大家都这样认为,肯定有它的道理。我推陈出新不能,别落得贻笑大方。”从而不再问他人发言是否正确,盲目随从,人云亦云。这和审判委员会设置的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的立法精神无疑是背道而驰。
(二)为“滥竽充数”之委员混迹于审判委员会之间提供了便利。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召集在一起开会发言讨论的“言词讨论”模式,由于发言有先后,不可能要求同时发表意见。“言词讨论”模式“发言有先后“的缺陷,使得一些不具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力的本来对案件如何裁判一无所知、什么也不懂的“滥竽充数”者,往往采取故意拖后发言的方式,在听取了他人的发言后,自己把他人的观点进行总结为己所用,发表一些并没有任何新意、任何新的价值的“陈腔滥调”,或者干脆以“同意”二字了之。“滥竽充数”者之所以能这样得逞,因为并不能说不能发表与他人一致的观点。这既浪费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时间,又达不到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的立法目的,同时,对披着“画皮”的“滥竽充数”者也不能及时让其显形,使他们钻了空子,为他们混迹于审判委员会之间无形中提供了便利。
(三)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心和能力的提高。“言词讨论”模式“发言有先后”的缺陷,使得一些“滥竽充数”者、准备不足者等,都找到了拖后发言的可乘之机。久而久之,就会给人造成一种依赖心理。因为人人都有惰性,在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却能得到“实惠”,那有谁还去做那个努力的傻子呢!?因此,单一的“言词讨论”模式由于缺乏监管和制约,再加上人类自身的惰性,相信不管是“滥竽充数”者还是其他委员,都会极有可能放弃对自身的改造和责任心的提高。
二、“书*言”结合模式之优点和可行性
(一)“书*言”结合模式之概念内涵和包含的法理基础。
1、“书*言”结合模式之概念内涵。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书*言”结合模式,就是在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起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之前,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承办人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的案件审理报告,向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提交自己对案件认识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包括委员个人对案件审理报告要求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的个人裁判观点、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书面意见“回答”问题的范围也可以扩大,不必局限于审理报告的请示事项;书面意见由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收集齐后,由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进行观点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于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院长);后由院长决定再召集审判委员会委员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在审委会上首先由主任委员(院长)发布书面讨论形成的几种不同的观点,和各观点所占的比例,后由委员们自由发言讨论,但必须发表与自己书面意见不同的新观点,没有新观点的以书面意见为准,经自由讨论后并最终形成定论。
2、“书*言”结合模式之理论基础。
“书*言”结合模式体现了司法的独立裁判理念。独立裁判,就是要求裁判法官必须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在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下,作出符合自我判断价值的符合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裁判,以解决纠纷实现正义。“书*言”结合模式给审委会委员独立思考,排除他人言论干扰,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真实意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这和司法的独立裁判理念是一致的。
(二)“书*言”结合模式之优点论证。
1、“书*言”结合模式可以克服单一的“言词讨论”模式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互相干扰的弊端,给各委员提供了一个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和保障。“书*言”结合模式,要求各委员在召开审判委员会前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提交书面的对案件看法的个人意见,该意见是委员个人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思考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可以避免他人言词讨论对自己观点的影响,并能得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公开,因而保障了自己充分发表真实意见的机会。
2、“书*言”结合模式阻断了“滥竽充数”者委员混迹于审判委员会的便利条件,使其能力尽快显形,为尽快将其驱逐出审判委员会队伍奠定了前提条件。“书*言”结合模式,要求各委员在召开审判委员会前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其借助于他人观点进行融合加工的“粗制滥造”和亦步亦趋的人云亦云就失去了前提条件,而自己又不得不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其能力到底如何从其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就可让人一览无余。这如同齐愍王单个吹竽而改变齐宣王众人齐吹方式,让
3、“书*言”结合模式利于审委会委员们责任心的加强和能力的提高。正如上文所言,“书*言”结合模式,使“滥竽充数”者和责任心不强者失去了借助他人观点进行融合加工“粗制滥造”自己观点和亦步亦趋的人云亦云的讨论方式的前提条件,“滥竽充数”者如果不想再做
4、“书*言”结合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委员会设置的集思广益的立法目的。“书*言”结合模式让每一个有发言资格的人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真实的想法,可谓观点争鸣,百花齐放,这必将为审判委员会集思广益讨论和决定案件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础,从而体现了审判委员会设置的立法目的。
5、“书*言”结合模式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错案追究责任固定了证据。在“书*言”结合模式下讨论案件,委员们必须提交书面的讨论意见,其讨论的书面意见会作为书面材料固定下来并装订归档。如果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形成错案,那么,发表正确的意见的委员是谁和发表错误意见的委员是谁,通过阅读卷宗,就会一目了然,这为追究错案委员的责任固定了证据基础,同时,也可以警醒委员谨慎行使审判委员会的权力,鞭策其责任心和能力的提高。
6、“书*言”结合模式为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缺席发表个人意见提供了条件。“书*言”结合模式下,委员们如果确实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其提交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其在审判委员会的个人观点或者作为参考意见。这为缺席委员发表个人意见行使审判委员会的权力提供了条件保障。同时,为遏制那些找借口恶意逃避责任的委员以不发表任何言论逃避责任奠定了基础。
(三)“书*言”结合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1、“书*言”结合模式下,委员们提交书面讨论意见并不会造成什么困难,也不会增加多大的工作量。“书*言”结合模式,仅是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之前,将自己对案件看法的个人意见或个人观点向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提交,由于在召开审判委员会前案件审理报告都会事先向审判委员会委员发放,给其一定的阅读、思考和准备的时间,其将其思考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并不会造成什么困难。
2、“书*言”结合模式在坚持“言词讨论”模式下吸收了“书面讨论”模式的优点,是二者的完美统一。“书*言”结合模式在增加“书面讨论”模式的同时,保留了“言词讨论”模式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结果的最终决定性,是吸收了“书面讨论”模式与“言词讨论”模式两者优点的完美统一模式。
3、“书*言”结合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不能采取“书面讨论”模式,因此审判委员会采取“书面讨论”模式讨论案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书*言”结合模式之程序设计。
1、案件审理报告的发放。由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在召开审判委员会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送交到各委员手中。
2、书面意见的提交。各委员在接到案件审理报告后,应仔细阅读报告,独立思考,形成书面的个人讨论意见,应在接到报告3日后,召开审判委员会4日前将书面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
3、书面意见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负责书面意见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在接到各委员提交的书面讨论意见后,用2个工作日进行各观点的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意见或结论,应及时报送院长阅示。
4、院长对书面意见统计分析审阅和批示。院长应在最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意见的统计分析结论阅示完毕,并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召开。
5、审判委员会的召开步骤:
(1)首先由主任委员向审委会委员公布书面意见统计分析结果。包括多数人的观点和人员名单,少数人的观点和人员名单。
(2)各委员发表对书面统计分析结果的看法。可以赞同多数人的观点,也可以赞同少数人的观点,发表与自己书面意见不同的观点,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3)自由讨论。各委员自由发表各自的意见,可以坚持自己原先的书面观点,也可以放弃原书面观点,放弃原书面观点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主任委员进行总结,形成意见再次征求委员们的意见。
(5)最终形成决定性结论。
6、审判委员会闭会。
四、“书*言”结合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采用“书*言”结合模式讨论决定案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禁止私下搞串联、开小会式的讨论方式发生。也就是禁止私下几个委员互相串联商量讨论形成意见后,各自以该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向上提交,各委员向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应独立完成,否则,就失去了“书面讨论”模式的意义。同时,也容易形成小团体利益,为私下交易创造了条件。因此,对私下搞串联开小会的委员应进行严厉打击,可以违反审判纪律予以制裁。
2、书面形成的多数人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应以最后的“言词讨论”方式形成的最终意见为准。“书面讨论”模式,就是为委员避免干扰独立发表意见创造一个良好的前提条件,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必须要求各委员必须面对面地发表各自真实的意见,这样利于公开和监督,因此,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最终决定性结论应以最后的“言词讨论”方式形成的最终意见为准。
参考文献:
1、参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2、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的“政治地位”待遇身份,一些委员并不符合“理论功底深厚和审判经验丰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的能力,但立法的原意应当是这样的。
3、资料来源于
4、关于审判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的设置,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但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应设置日常办公机构,可以称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副主任一名(因为主任应是院长),并配备两名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一名书记员。这是因为: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却成了一些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日常事务繁忙的院长一人在较短时间内对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疑难性进行把关,既勉为其难,又显得力不从心。这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事前的初步把关,过滤掉一些不符合提交审委会讨论要求的案件,提出初步意见供院长把关时参考。这样可以提高案件入门把关的质量,同时可以节省院长的时间和精力;二、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繁杂,包括会议召开前的布置、人员的召集、资料的发放和收集整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记录、形成材料的卷宗装订等,也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5、韩非:《韩非子*内储说上》。“滥竽充数”,指不会吹竽的人混在吹竽的队伍里充数。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