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异地执行难之构想
作者:范德松 发布时间:2007-08-09 浏览次数:1734
执行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将大大受损。如今,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异地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现。
一、异地执行工作难的表现
一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花样百出。不少被申请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挖空心思,采取“拖”、“躲”、“赖”等手段来应付异地执行人员。他们或是和执行人员玩捉迷藏的游戏,避免正面接触,或是隐藏财产让执行工作人员找不到财产线索,或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假离婚、私产公靠、财产共享等方式来混淆工作人员的视线,造成财产主体不明而无法执行
二是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明显增多。现有不少的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公然纠集社会人员或者是本厂职工阻挡执行人员查封或者是保全财产;更有甚者,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或者是限制执法人员的人身自由。暴力抗法不仅严重危害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信力,恶化了执行环境,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
三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配合或者是故意阻挠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与当地企业有密切关系的组织和机构,如银行,会千方百计保护自己的客户信息,或者是隐瞒客户的真实财产状况。还有就是有的行政机关因为多种因素,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根本不予理睬,采取无故推诿、拖延时间等方式阻碍执行工作。
四是直接的行政干预。在地方保护主义浓厚的地区,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根本漠视法律的存在,完全凭一己之好,对本辖区的重点企业以各种借口阻挡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异地执行难的成因
异地执行难背后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经济建设、法制观念的原因,也有立法、管理上的原因。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异地执行难的最大拦路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实质都是“地方精神”,是个人主义、本位主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种,虽然中央曾三令五申要求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但实际上异地执行工作最难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近年来,法官异地执法被打,执行工作无法深入而暴力抗法分子却仍然逍遥法外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纵容的结果。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异地执行难的思想根源。被申请执行人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藐视法律的尊严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性。他们无视申请人的困
难和损失,坚守“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想法,坚决不配合执行工作。另外,某些“官本位”思想严重的当地党政领导的“护短”也是造成民众不配合执行的一个因素,他们利用“地头蛇”的优势,无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以权压法,给执行工作定调子,有的甚至直接插手执行工作。
三是配合不力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异地行政机关有的采取推诿和拖延的方式,对法院的执行协助要求不予配合,特别是涉及查询工作的时候,给人造成入地无门的感觉;要么就是利用查询空挡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打时间仗,在执行人员还没有作出强制措施裁定之前将财物转移。
四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的债权人在案件起诉前就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或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起诉,对自己的债权确定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反之,有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偏执地认为人民法院包庇袒护债务人,于是不断上访申诉,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
五是法院内部的问题。一方面是执行力量的问题,对于异地执行,我们不熟悉被执行人的情况,仅靠几个人的力量在有限的时间内显然不足以在异地他乡将被执行人的所有情况摸清;装备的落后和信息的闭塞不能有效防范被执行人私下划转钱财;部分执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抱着“出去了过一天算一天”的想法,给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就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衔接问题。异地执行案件在诉前就存在着财产保全问题,如果审理工作与执行工作缺乏沟通,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做的不细致或者是财产数量不足,对以后的执行工作将造成很大的影响。
六是一些工作人员态度和程序不公对工作造成的困难。有的审判人员或者是执行人员态度粗鲁,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或者是程序上没有做到足够公正,机械办案,没有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容易引起当地居民的反感,可能会造成暴力抗法时间的发生。
七是执行立法落后,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当前,执行工作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进行,但以上规定有缺少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对某些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和措施,而有的程序设置又过于烦琐,使执行人员在面临突发问题时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解决异地执行难的构想
解决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也不是立竿见影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调。特别是异地执行工作,更是需要下大力气才能解决。
一是完善立法。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执行法律,而现在适用的规定远远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和工作需要。当前,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尽快废止有碍司法公正,不利于实际操作和异地执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单行法。目前,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民事案件中关于委托执行、异地执行的困难和立法空白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一部囊括刑事财产执行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法,对于化解执行难,特别是异地执行难问题将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个人、法人财产登记制度。从当前世界各国的个人、企业、法人财产管理制度看,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就象人的身份证明一样,个人、企业一诞生就有一个身份卡号,凡是与之相关的财物收入和支出都可以通过这个卡号反映出来,在遇有司法诉讼和其他司法活动需要了解个人或企业的财产状况时,都可以很快查明。我国现在对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的登记管理五花八门,在身份与财产信息挂钩方面严重落后,给想逃避司法惩罚或者赔偿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很多行业都开始实行信息卡制度,比如我市的车辆管理信息,就是管理规范化的表现。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对个人收入和企业财产的管理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将每个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联系起来,为化解执行难提供更直接的财产线索。
三是执行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裁判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也明确了委托执行的规定。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受托执行的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支配下,大都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借口终结执行。专家学者在关注执行难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思索化解异地执行难的对策,最主要的就是执行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问题。有学者建议,所有执行案件实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不存在委托执行的矛盾,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也严格分离。我认为这种建议可以采纳,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四是加大对拒不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一直以来,被执行人都有“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想法,明明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对申请人的困难视而不见,把自己的财产藏的严严实实,对法院的执行通知毫不理会。多数学者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刑法》关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规定,对有执行能力却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执行的人施以刑罚惩处,从而加大执行的威慑力。我认为加大惩罚力度是可以的,但相关的立法问题又是空白。由谁来执行刑事案件部分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管辖问题又成了困难。我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完全可以象英美国家一样,对这类人处以藐视法庭罪,由执行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对被申请人处以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五是规范执行工作和执行措施。执行工作首先要从执行人员素质的提升做起,让执行人员既要有化解矛盾和处理突发问题的应变能力,又要有处变不惊,从容应对的能力;其次,公开执行工作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执行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理可讲;再次,在执行措施上狠下工夫,将执行方法、执行艺术和执行策略用足用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