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收取的巨额“年礼”也应当返还
作者:张金山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241
本网南通讯: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5000元。
杨某与王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中旬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被告杨某送去衣服等部分礼品。当年底,原告王某之父去被告家送年礼之际,又给其现金8000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解除了婚约。王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8000元,而杨某认为此8000元为年礼,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之父年底送8000元时,另带了约400余元的物品作为年礼,且根据当地习惯也无此大额的年礼,为此,法院判定此8000元为彩礼,而不是年礼,据此,法院作出被告酌情返还原告5000元彩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