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要离婚 草率结婚后悔迟
作者:王新兵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316
本网南通讯: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首起女方怀孕期间起诉离婚的离婚纠纷案。
作为原告的曹某,今年已34岁,是如东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多种因素一直未结婚。在2006年12月,她经人介绍,与其同龄也一直未婚的张某相识。在见了几次面以后,尽管张某家经济十分贫困,父亲因病不久前过世,但在曹某父母的催促之下,曹某当时认为只要张某本人人好就行,家庭困难点可以慢慢来,便同意了这门婚事。双方于是按照习俗在今年1月份办理了订婚手续,2月份春节期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
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曹某于今年7月5日仍然来到如东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成为该院首起女方在怀孕期间要求离婚的案件。该院对此十分慎重,当即进行了立案。承办法官对此案亦高度重视,通过庭审查明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对双方分别进行调解工作,第一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而未成。法官在摸清双方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后,又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也明确表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这个法律限制范围内。在司法实践中,女方在怀孕期间来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往往女方的态度也是非常坚决的,她清楚离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所以,这种案件往往调解和好的概率很低。
本案中的曹某与张某虽然都是大龄青年,也懂得婚姻非儿戏,可在真正处理时却不能做到冷静理智,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仅不足两个月的时间,是标准的草率结婚,而婚后又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两人的人生观、性格差异太大,给法官的印象是不是一路人,离婚是早晚的事,可以说是在错误的时间进行的一场错误的婚姻。曹某也深有感触的讲,我前几次恋爱因高不成低不就而未成,这次主观上认为只要人好就行,可自己没有深入了解,而仅是听从介绍人的花言巧语便认同了这个人,事实上却不是这样,搞得自己很痛苦。
曹某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们,对待婚姻务必慎重行事,只有在对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感情才能结出幸福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