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拆迁毁坏拆迁机械获刑
作者:顾远 闵长岭 欣子弦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810
本网苏州讯:太仓市52岁的卢毅力和50岁的汤之坪对房屋拆迁不满,但他们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反而违法毁坏拆迁机械,不仅造成了将近8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双双入狱。
太仓市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太仓市规划建设局批准,持有房屋拆迁证,获得在太仓市浏河镇商住用房的拆迁,卢毅力、汤之坪的房屋在此批准拆迁的范围之内。但卢毅力、汤之坪拒绝评估、拒绝补偿安置,开发商在此情况下作出了补偿方案,并经太仓市规划建设局调整。但卢毅力、汤之坪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并以不理睬和拒绝的态度进行抵制,太仓市规划建设局于
卢毅力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本案是因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其是看见自家房屋被拆后一时冲动才毁坏挖掘机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毅力、汤之坪因不满政府对其房屋的强制拆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卢毅力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确实是因房屋拆迁纠纷而引起,但卢毅力、汤之坪一再放弃通过已经告知其的行政救济途径或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其自身利益,采用不理睬和拒绝的态度进行抵制,当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后,恼羞成怒,当众毁坏拆迁机械,该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鉴于上诉人卢毅力、原审被告人汤之坪在二审审理期间能够真诚悔罪,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卢毅力、汤之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