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以一新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收赃者有罪
作者:李振男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675
法院查明,姜振廷系一收废旧人员。其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明知是喻某、蔡某、瞿某三人盗窃所得的车辆,仍予以收购。姜振廷先后共收购摩托车6辆、电动自行车1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4463元。
法院审理认为,姜振廷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考虑到被告人姜振廷自愿认罪,且已退清全部赃物或赃物折价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