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传票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正确地管理和使用传票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管理和使用传票时随意性较大,往往造成传票的滥用、错用、遗失,甚至被不当利用,不但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有的还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票管理混乱。有的法院对传票的管理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本院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随时领取,甚至有的法院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也可以领取,有的法院在领取传票时根本不用登记,这不仅成为传票流失的一大漏洞,而且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极大浪费。

二、“一票多用”。传票当然可以用来传唤当事人,然而有的法院不管是通知代理人出庭,还是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都使用传票;有的尚未立案,传票便已发出;有的执行人员则用传票来代替执行通知书,而且只要被执行人不到庭履行义务,便一次又一次使用传票传唤。这些做法令群众十分反感。

三、传票内容填写不全。有的传票不填写相应的案号案由,有的传票简略填写当事人单位名称,有的仅填写审判员的“姓”,甚至连“姓”都不填写,这样不但使当事人感到困惑,不知拿着传票去找谁,还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传票签发不统一。有的法院全体工作人员都可以随意签发传票:院长、分管副院长可以签发,庭长、副庭长可以签发,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也可以签发,甚至有的传票是由法院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签发,有的传票是一起案件多人签发,这样既不严肃,也不规范。

五、传票只发不收回。传票发出之后,都应及时缴销附卷。特别是对有关案件进行缺席审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和对有关当事人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如果传票不入卷,从案卷材料很难看出当事人有拒不到庭的事实情况,而且,传票只发不收,还造成大量传票流落社会,容易被不法分子所篡改利用,目前实践中,只有个别法院和个别特别负责的审判员将传票缴销附卷。

六、邮寄送达方式使用过多。虽然邮寄送达是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之一,但实际使用效果并不理想,送达成功率低,二次送达比较多,有的退信上注明“拒收”,个别不负责人的审判人员就据此缺席审判,这不但造成了相关诉讼活动的迟延,提高了诉讼成本,还降低了审判效率,个别审查不严仅依据邮寄送达而缺席审判的则已经违法了法定程序。

为有效根除问题隐患,确保司法安全,以维护法律尊严,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相关制度,对传票进行专人管理。可由办公室或监察室对传票等文书统一管理,进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在使用时统一逐号发放。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等传票使用部门,应决定传票由专人保管,配备专橱专柜,严防传票流失,其他任何人都不准私自保存传票。

二、建立传票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传票由专人签发使用。由于目前全国法院普遍实行排期开庭制度,因此,可由立案庭统一签发传票,对少数尚不具备统一实行排期开庭的法院,可由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统一签发,以防止传票的乱填乱用和滥用,并可防止传票流落社会而被不当利用。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传票。在使用传票的各个环节中,禁止代签传票或签发空白传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填发和代为送达,而且,凡是签发出去的传票,都应一律回收入卷或销毁。

四、尽可能地进行直接送达。送达工作作为法院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尽量进行直接送达,上门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遇到拒收的,则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五、细化有关奖惩制度。对违反规定使用传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使用传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进行扣发岗位津贴以及纪律处分等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