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叫停一起公民诉讼代理收费
作者:步静宜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1570
本网南通讯:委托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公民代为诉讼,并约定按执行到位的25%支付他人劳务报酬,该代理合同是否为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孙某某相识,双方达成合意,由被告孙某某以姜某某表哥的身份为其代理其与杨某某、蔡某某、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中,原告姜某某支付给孙某某去山东调查取证等费用15000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实为原、被告间的代理合同。被告以公民的身份为原告代理诉讼,并按执行到位额的25%收取劳务费用,而法律服务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范管理,原告既非律师又非法律工作者,其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明显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有偿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关于按执行到位额的25%给付劳动报酬的承诺条款应属无效,被告认为原告应按承诺给付劳务报酬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诉讼去山东调查取证的费用,根据原告的承诺应由原告支付,但多余部分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姜某某执行款65000元,返还原告姜某某预付车旅费、执行费的结余部分人民币95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