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回应民需创制离婚证明书
作者:赵兴武 李 钰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次数:1299
去年10月,一名网友在“南京网络问政”发帖。她说,她与前夫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对离婚的详情描述详细,涉及不少隐私内容。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离婚判决书也属于不公开内容,她的隐私尚能得到保护。可她在办理买房手续时,房产部门工作人员一听说她的婚姻状态是离婚,就要求她提供证据。她不得已只能出示离婚判决书。一想到自己的隐私公然暴露在陌生人面前,她觉得很不方便。
“能不能在离婚判决后,拿着离婚判决书去民政部门换取离婚证?”这位网友提问说,她也知道这个想法不是法院一个部门能解决的,不过还是希望引起法院的关注。
网友的提问很快引起了南京中院的重视。中院相关负责人看到这个建议后,要求民庭对此事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上报。
南京中院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件文书,无法换取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并不是个新鲜话题,这个现状目前还无法改变。“民政部门办理结婚和离婚,实际上是一种登记行为。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形成的离婚,法律文书就有证明力的效果,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目前民政部门的确也不受理这种情况。”
这位负责人说,网友反映的情况并非个例,以前也听说过有类似的抱怨声音。“公民办理出国、贷款等手续时,都需要提供婚姻状况的材料。对于通过法院达成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这时候由于无法从民政部门拿到离婚证,只能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隐私的泄露在所难免。”
法院经过调研,给出了一个解决途径——由法院出具加盖公章的离婚证明书。南京中院刚刚出台的《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依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在离婚证明书上,仅有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事实,对离婚的原因、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细节都没有提及,当事人担心的隐私泄露问题,将通过这份证明书得到解决。为了打消可能带来的顾虑,离婚证明书上还附有法官的姓名和电话,相关部门看到证明书后,可以致电向法官核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科明表示,当事人如果想得到这份证明,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理由及离婚证明书的用途,法院将在受理后一周内办理完毕。“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按照一审、二审、调解、判决等几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制作了离婚证明书的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