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雇工在完成雇主指示的协助装车任务后,因车子起运困难而帮助推车,该推车行为可视为装车行为的合理延伸,包括在雇主的概括授意范围之内,因推车受伤可适用雇主责任。820,被告胡某被判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用115571.25元;被告朱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9月,胡某在承建某综合楼工程后,向当地一钢模出租站租借了龙门架、钢管、扣件等施工器械,上述器械由出租站负责送至工地,租赁结束由出租站负责拉回,装卸由运输人员负责。周某受雇于胡某,在其工地上做小工。20074月某日,周某等人在工地上干活时,朱某代表钢模出租站到胡某承包工地拉钢管,胡某即安排周某等人搬运钢管并协助装车。中午时分,装车完毕,因车辆上坡困难,朱某要求工地上人员帮助推车,周某即与其他工人一起帮助朱某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周某不慎跌倒受伤,入院救治。胡某称其只让周某协助装车,并未要求帮助推车,其在推车过程中受伤属义务帮工行为,应由朱某承担责任。朱某则认为应由胡某承担雇主责任。审理中,周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只选择雇佣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焦点是周某因推车而跌地受伤是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还是属于在义务帮工中受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周某等人搬运钢管、协助装车,是胡某安排的,胡某在安排周某等人工作时,虽未吩咐周某等人在装车完毕后还应帮助推车,但也未明示周某等人无需帮助推车,因此作为在工地上做小工的周某等人,在装车完毕后,车辆起运有困难的情况下,帮助推车,因前后工作具有关联性,周某将帮助推车行为视为是其份内工作,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在雇主授意不明的情况下,因驾驶员的要求而帮助推车,是雇佣活动(协助装车)的一种自然延伸。胡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周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只选择雇佣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朱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周某是在被雇佣期间因朱某要求而推车并跌地受伤,朱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向谁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周某只选择雇佣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不作审理,胡某与朱某之间纠葛当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