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致伤惹是非,谁赔?
作者:王志彬 钱伟 发布时间:2007-08-21 浏览次数:1481
本网南通讯: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一门卫离岗与厂内一装卸工开玩笑,无意中被对方推倒后致伤,为医药费赔偿等事宜,他将公司和装卸工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肇事方包某赔偿患者70%的医疗费8575.59元。
庭审中,原告陆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包某同是被告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今年2月2日,外单位人员来纺织公司提货,货装完后,原告正准备去拿产品出库通知单时,包某从车上下来,开玩笑似地推了自己一把,致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包某仅支付原告人民币2300元。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0336.42元,其余费用待伤残评定后再确定。
经审理查明,陆某系纺织公司的门卫,包某长期为纺织公司从事装卸业务。今年2月2日,包某等人正在为纺织公司的卡车装货,陆某到装货点与包某开玩笑,在玩笑过程中,包某推了陆某一下,致陆某倒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南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次日,陆某转院至南通市小海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另查明,纺织公司门卫制度规定,门卫工作人员不允许脱岗、离岗,离岗必须有人代岗。物品出厂门时,必须由门卫在传达室收取出门证,同时必须严格核对检查等。事故发生时,陆某系一人当班。
法院认为,被告包某在与原告开玩笑过程中推倒原告,致原告受伤骨折,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动到装卸点与包某开玩笑,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被告纺织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需要审查原告和被告包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至被告包某处是为了拿出门证,该主张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与门卫制度相悖。同时,当时现场证人亦证实原告并非去取出门证,而是与被告包某开玩笑。故难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开玩笑的行为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本案中,假若将此嘻笑行为视为从事雇佣活动,则不仅对雇主责任进行了不当扩张,也无形中放纵了雇员不当行为,其结果显然与雇主责任制度的设立初旨相悖。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