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服刑中积极改造、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实施减刑、假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刑罚焦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新方式,并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以人文关怀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精心打造出了减刑、假释的“阳光审判”。

 

  从庄某的减刑建议——看三堂会审的效能

 

  长期处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扬州中院审监庭法官们体会到,此类案件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三方。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刑罚的正确执行,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改造方针,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能协调三方司法机关处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在扬州中院的倡议下,由扬州中院牵头并负责起草的《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放到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检察院和扬州市公安局分管领导的案头。不久,这份由三方认可、会签并盖章的减刑假释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

 

  该实施办法的重心在于“规范”。在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省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该市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实施办法》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程序上,不仅规定了目前全江苏省最为严格的申报、审理程序,而且对报送及审理的过程、步骤及每个环节需要完成的工作和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都作了细致、严格的规定,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罪犯庄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于2010年报送减刑建议书,要求对其减刑。扬州中院对照《实施办法》审查后,发现其所申报的材料中缺少检察机关意见,于是将该案材料退回,要求补齐后再行申报。

 

  记者注意到,该实施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驻所检察室可以同时直接接触监所部门和罪犯的优势与便利,全程参与对留所服刑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将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职能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通过市检察院监所处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以便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参考。”扬州中院院长时永才告诉笔者,“整个减刑假释工作在实体上更加公正和公平,程序上更加公开和透明,杜绝了许多违法和违规现象的产生。”

 

  “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上杜绝暗箱操作,切实依照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参加教育劳动改造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减刑、假释及减刑的幅度,做到规范化、透明化。”这是扬州中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向留所服刑犯作出的承诺。

 

  从赵某的减刑建议——看这里设置信箱的通道

 

  “有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还不够,为确保让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公正,我们必须‘完善异议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扬州中院审监庭庭长朱建朝指着看守所墙上挂着的减刑假释意见箱对记者说道,“这就是我们在看守所内人员与人民法院之间建起的一条关于减刑假释工作的绿色通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51116以被告人仲某犯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仲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于200659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因仲某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广陵区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数次延长监外执行期限至今。扬州市公安局于2009120提出减刑建议书,但扬州中院审理并听取有关人员反馈的信息后认为,由于仲某尚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故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朱建朝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案件。20094月,扬州市公安局认为罪犯赵某在被监管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罪服判,积极改造,奉献社会,服务大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扬州中院对其减刑。扬州中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在法院审查期间,赵某在监室与同监室其他罪犯发生打斗,同监人员通过减刑假释箱将信息反馈至法院,扬州中院查实后即要求扬州市看守所将其申报减刑材料撤回。

 

  “此前看守所内在押人员如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有异议,需通过我们或打电话反馈信息,都需要经过中间环节。”扬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向笔者介绍。而如今,在扬州中院辖区内所有看守所的墙上,减刑假释意见箱都被钉在最显眼的位置。作为确保减刑假释公示制度发挥实效的措施之一,该院专门制定了减刑假释意见箱操作流程,广泛征集意见,明确专人负责。这批减刑假释意见箱钥匙则由扬州中院刑一庭刑事组负责保管,保证意见箱的相对私密性,维护异议人权利。每次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以前和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期满以后,由法院安排专人开启意见箱,了解看守所内异议人对案件的看法,对取回的信件进行分类处理,对举报和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从唐某的减刑建议——看这里减刑听证的透明

 

  “我觉得现在减刑比以前更严格了,但是更加公开透明,我对减刑期没有异议。”在仪征市看守所“扬州中院罪犯减刑听证会”现场,罪犯唐某作出表态。

 

  20073月至7月间,被告人唐某伙同王某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为名,先后向十余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合计500余万元。2009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经批准留仪征市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唐某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多次被评为“文明个人”,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建议监所购进稻米,舂出米来供人员食用,稻壳用来喂猪,节约并争创经济效益明显,他还主动揽下碾米、养猪、打扫卫生等生产任务,多次受到表扬和奖励。因此仪征市公安局建议对唐某减刑十一个月。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减刑一般不超过刑期六分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唐某的减刑幅度控制在六个月内。

 

  由于执行机关与检察机关就罪犯唐某减刑问题存在分歧意见,扬州中院在仪征市看守所召开了罪犯减刑听证会,就罪犯唐某的减刑问题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执行机关与检察机关就罪犯唐某减刑问题存在分歧意见,公安(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就罪犯唐某的悔改表现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拟减刑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听证会还充分听取了唐某本人及其同监房罪犯代表的意见。听证会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在综合各方意见后,认定罪犯唐某的悔改表现构成“悔改表现突出”,并最终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平、公开、公正!看到唐某能够依法减刑,我们更要好好悔改。”罪犯唐某的减刑案件也对留所服刑的罪犯产生了很大震动,对促进他们真诚悔罪、积极改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有阳光就有希望

 

  对于高墙内的服刑犯来说,每一缕透进高墙的阳光都会唤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希望。春节前,扬州中院的法官们来到辖区内的仪征市看守所,对该所上报审批的留所服刑犯减刑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为新春来临之际高墙内的服刑犯们带来了阵阵暖意。

 

  扬州中院院长时永才介绍,该院一直致力于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减刑假释工作100%公示,100%提审罪犯本人,100%征求其他(同监房)罪犯意见;对上级文件规定必须听证的案件100%听证。记者了解到,该院近年来在有关政法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适用假释制度,并已体现出诸多益处:一是有利于提高犯罪人改造质量;二是有利于展现刑罚制度的人文关怀精神;三是有利于促进监所安全管理;四是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扬州中院还通过定期或随案对意见箱的清理,加之提审、核实、听证等程序和手段,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掌握减刑假释工作中的信息。由异议人通过信箱直接反馈信息,也有助于为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征集群体智慧,集思广益,提高不断完善、创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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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执行刑罚制度。犯罪分子被假释后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有未判决的漏罪等,就要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或执行原罪余刑、或“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