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推进法院和谐司法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笔者就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浅谈几点认识:

一要在陪审员的选用上应有针对性。首先在人民陪审员的选用上,避免随意性,根据个案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陪审员,做到有的放失,人尽其才。充分他们发挥专业技能与法官理性审判相互弥补,促进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要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为了解决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陪审员就必须依照自己的独立意志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受法官的牵制和约束,成为法官的陪衬。要保证陪审制度正常地发挥其功效,就必须在制度上保障陪审员的独立地位,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增强了司法裁判正当性的社会基础,加之人民陪审员身为普通民众,与当事人有一种自然的亲和力,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不但没有被削弱,相反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人民法官的司法形象也得以提升。

三要加大培训力度。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有的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水平普遍较低,诚然多数陪审员接受过法律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相对较短,“充电”效果不明显,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应注重加强陪审员业务培训,政治处结合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定期举办培训讲座、参加庭审观摩、举行案例评析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的现象。

四要明确陪审案件范围,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涉及现代科学知识或专门知识的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诉或抗诉案件、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等。要切实发挥陪审员履行职责、宣传法律、参与调解、化解纠纷、增进和谐的重大作用。不断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渠道。

五要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观摩”,共同提高促公正。在庭审过程中,要鼓励陪审员对案件存有疑问的,主动的向当事人发问,对需要进行法庭教育的,主动的进行说服教育,对案件处理有新想法的,主动表达不同观点。特别是刑事案件的陪审员,不再是法庭上的摆设,而是化被动为主动,应积极投入庭审各环节,并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审理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六要尊重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职能充分发挥到实处。要切实把实施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到位,要将人民陪审员作为法院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在对陪审员的管理使用上,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要建立起与人民陪审员经常性的业务联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给人民陪审员,帮助他们了解当前的立法状况。案件判决后被告人的执行情况、改造情况和再犯罪情况及时向陪审员汇报,使他们在今后的定罪量刑上把握更为准确的尺度,认真听取陪审员对于犯罪趋势、犯罪特点的调查分析,及时制定对策。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要勇于当庭给法官“挑刺”,共同提高庭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要充分发挥各自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切实做好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对推进案件的阳光审判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助推作用,同时也提高了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