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状告房产管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周晓文 陈黎笋 发布时间:2007-08-24 浏览次数:1786
原告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其开发的某广场楼盘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并开展“购房金卡”认购活动。在认购活动中,该房地产公司与拟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向购房会员卡持卡人每卡收取5万元人民币,并在持卡人购房时将其转为购房款。在认购活动中,房地产公司共收预售款80万元。
盐城房产管理局经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认定,该公司向购买购房会员卡的会员每人收取5万元费用,属于苏建函房[2004]471号文规定的“变相预售活动”。房产管理局以该公司行为违反国务院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及27条,按该令第39条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预售行为,没收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6.4万元,并处人民币0.8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收取会员费的行为,不应属于“变相预售房屋”的行为,房产管理局对原告的处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院决定开庭前,原告自行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