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7525,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盐城市房产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盐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6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其开发的某广场楼盘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并开展“购房金卡”认购活动。在认购活动中,该房地产公司与拟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向购房会员卡持卡人每卡收取5万元人民币,并在持卡人购房时将其转为购房款。在认购活动中,房地产公司共收预售款80万元。

盐城房产管理局经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认定,该公司向购买购房会员卡的会员每人收取5万元费用,属于苏建函房[2004]471号文规定的“变相预售活动”。房产管理局以该公司行为违反国务院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及27条,按该令第39条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预售行为,没收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6.4万元,并处人民币0.8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收取会员费的行为,不应属于“变相预售房屋”的行为,房产管理局对原告的处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院决定开庭前,原告自行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文件。200676,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因此,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应属于违法预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