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黄莉 发布时间:2007-08-24 浏览次数:2640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也呈现出较活跃的状态,不仅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而且拉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筑工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局部矛盾日趋激化,为此,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本文对近几年来天宁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找出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收案数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4年天宁法院共受理14件,2005年共受理25件,比2004年度上升了78.5%,2006年共受理28件。比2005年上升了12%,是2004年的100%。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大幅上升。
2、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合同性质的多样化。建设施工合同从承包方式上区分,有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二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多样化。有个人、建设施工企业、被挂靠的建设施工单位、发包人等。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实际施工主体,系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对此存有的争议也较大。
3、涉及社会稳定因素多。建设施工合同轻则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重则关系民生安全,因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容易引发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工程款纠纷案件,往往随之而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如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是否符合建筑安全的认定问题。
4、审理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审判实践中往往要对工程是否符合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进行评估、鉴定,案件证据材料多,双方争议焦点大,导致审判周期长,案件审结率不高。
二、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
1、施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大局意识差是主观原因。施工单位往往受利益驱动,为收取管理费或从中谋取局部利益允许无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挂靠企业或承包工程,导致因资金和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产生这样的矛盾,与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密不可分。个别施工单位不重视学习了解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承包施工相关事宜,不知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建设施工是一个方面,有些施工企业明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为谋取企业经济效益或个人捞到一定好处,知法违法打擦边球的情况也是一个方面,上述情况反映出施工单位的一些领导没有大局意识。诚然,企业生存及效益是重要方面,但建筑工程是事关百年大计,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居家环境的长期工程,如果没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长远目光,大局意识,一旦造成损失,对于国家建设、人民生命健康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2、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激烈是客观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说没有进入依法建筑、平等竞争的有序轨道,其根源是相当复杂的,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尚还具备雄厚的资金、设备和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而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在面临个别包工队的偷工减料、以次冲好等不正当竞争中,往往被淘汰出局,走向濒临破产的边缘。面临这种情况,这些企业迫不得已,与个体施工队变相合作,以维持企业生计是此种矛盾上升的客观原因。
3、相关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是纠纷产生的外在原因。如前所述,建设工程从批准到施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比较严谨的,但一些职能部门未尽到依法照章办事的职责,出于种种原因,对该严格审查的部分不注意审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经过鉴证,工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合同双方资格,但有些合同施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也被顺利审查过关,比如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以及竣工验收都要相关部门审查,从一些案件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上述相关部门并未尽到职责,职能部门的监管是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但相关部门并未完全尽到职责是导致纠纷产生的外在原因。
三、建议及对策:
1、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除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
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提交备案外,设立专职机构,对全市建设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良好的行政监督机制。对涉及工程的每一项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遏制隐患的发生,使建设施工合同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依据。
2、加强监管严肃整顿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公民都应当及时进行投诉、反映,以期引起重视,并及时补救。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建筑企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其资质、固定资产、企业经营状况等等,凡发现有违法行为者,一定要按《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对一经发现问题的,决不能用单一的罚款解决问题,这样处理治标不治本,通过严格的监管查整等措施,树立健康、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规范建设工程市场准入,杜绝无资质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现象。
3、完善审判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的执法力度,促进并协调建筑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当前,为顺应该类案件的快速上升,审理难度大的实际需要,首先应当专设合议庭进行审理,为该类案件的审判机制奠定基础,其次要加强对专业审判力量的培养,努力提高有关审判人员的专业审判水平,三是严格依法审查,公正判决,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为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有序增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