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为哪般?
作者:仇慎齐 薛安银 程浩 发布时间:2007-08-24 浏览次数:1436
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虽然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但是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不是积极提起上诉,而是等上诉期限届满一审裁判结果生效后千方百计地申请再审,并且这种现象大有泛滥的趋势。仅2007年上半年,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受理的这种案件就有13件之多。
一、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的类型
笔者通过对这13件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经济困难型”。这样的案件有5件,当事人都是来源于我区偏远的农村或者是下岗失业的特困家庭。因确实缴纳不起上诉费用,只得放弃上诉,但是其又对一审裁判不服,而只好利用不需要缴纳任何诉讼费用的再审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是“不懂法律型”。这样的案件有2件,当事人对上诉和再审的法律规定不了解,认为上诉和再审都是对原裁判的再一次审理,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有理则赢,无理则输。”不在于是提起上诉还是申请再审。
三是“钻法律空子耍小聪明型”。这样的案件有4件,当事人大都是老诉讼户,或者虽然不是老打官司的人但也通过了老诉讼户的经验介绍或鼓动,他们对法院的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非常了解,怎样能通过花费最少的费用打赢官司,通过精打细算后,其虽然对一审裁判不服但为了节省诉讼费用仍然决定放弃上诉而申请再审。
四是“恶意诉讼型”。这样的案件有2件,当事人不是不懂法律,并且明知一审裁判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因为再审程序不需要收取诉讼费用,而怀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恶意心理,千方百计地申请再审,甚至走信访、上访的路子,从而期望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二、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的原因分析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放弃上诉专注再审可以节省诉讼费用。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来看,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缴纳一定的上诉费用,并且在法定的缴纳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缴纳期限内没有法定的理由必须按时缴纳,否则人民法院将以视为放弃上诉权处理。可见,缴纳上诉费用是上诉人上诉成功的必须条件,而申请再审则不必缴纳任何费用。
二是当事人对上诉后胜诉的把握不大,花了上诉费用却没有打赢上诉官司,当事人认为是得不偿失。
三是当事人法律素质低,不懂的上诉和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意义。
四是当事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比如拖延执行等,恶意诉讼。
三、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危害
笔者认为当事人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不仅对当事人极为不利而且危害是巨大的:
一、对当事人来说,为节省一点诉讼费用而放弃上诉专注再审是真正的得不偿失。理由:一是就我国目前的诉讼费用收取制度看,我国法律规定收取的诉讼费用是非常低的,都是基本的办案过程中所花的实际支出,与诉讼标的相比,可谓九牛一毛。二是上诉是一种期限利益,当事人只要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就能当然的启动二审程序,可以不必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而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则有受到严格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能当然的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再审程序的准入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都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从上述法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虽然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确有错误”的条件并受到法院严格的审查,“确有错误”,按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统一的观点认为,也就是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支持。而按照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供要受到举证期限和新证据规则的制约。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不符合再审程序新证据的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将不予组织质证和采纳。并且证据的收集和获得也往往受到环境和时机的影响,事过境迁往往失去了证据获得最佳时机,甚至丧失了获取证据的机会。可见,当事人要走再审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困难要比走上诉程序大的多的多。三是上诉期限内上诉,一审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不能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等上诉期限届满后申请再审时,一审裁判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按一审裁判文书确定的裁判内容履行,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并不当然的中止执行程序。最后,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再审官司,要求执行回转,也必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对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则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和宝贵的司法资源,加重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
三、当事人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特别是恶意诉讼,更是一种亵渎法律,缺乏诚信,危害社会诚信机制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建立我国诚信的社会环境和法治建设也可谓危害深重,影响深远。
四、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的规治
当事人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的行为应受到重视和规治:
一是对没有经过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申请再审人则应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数额不能低于上诉费用的下限。申请再审人如果不缴纳再审费用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而终结再审程序。从而从经济利益上断绝当事人放弃上诉专注再审节省诉讼费用的不良经济动机。
二是切实落实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收取的减、缓、免制度,确保他们的上诉权利的实现。这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当事人充分了解上诉权和申诉权(申请再审权)的法律规定,使他们利弊分析后能有一个正确的选择。
四是建立和完善对恶意放弃上诉专注再审行为的惩处制度。当事人恶意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而恶意诉讼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的“损益相抵”的理论,恶意诉讼者(这里是指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的当事人)应承担对受害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因恶意诉讼行为而损失的费用,包括一定的诉讼费用、误工损失、差旅费、交通费等。另外,当事人放弃上诉而专注再审的行为也是一种扰乱司法秩序违背社会诚信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应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制裁。